见诛文言文意思是什么(胡波诛)

提 要 典籍中,“诛”的“惩罚”和“诛杀”义有时难以区分,“诛”的词义呈现由轻到重的演变趋势战国中期以后,“诛”的“诛杀”义较之其它义项已经取得强势地位,若无特定的上下文限制,“诛”通常为“诛杀”之义,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见诛文言文意思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见诛文言文意思是什么(胡波诛)

见诛文言文意思是什么

提 要 典籍中,“诛”的“惩罚”和“诛杀”义有时难以区分,“诛”的词义呈现由轻到重的演变趋势。战国中期以后,“诛”的“诛杀”义较之其它义项已经取得强势地位,若无特定的上下文限制,“诛”通常为“诛杀”之义。

关键词 诛 惩罚 诛杀 词义演变

1.“诛”字“惩罚”与“诛杀”义之混淆

上古汉语中,“诛”是常用词,其词义主要为“责备”“索取”“惩罚”“诛杀”“讨伐”等。“诛”的这些义项之中,“惩罚”和“诛杀”有时难以区分,导致古籍释读出现了一些分歧和争议,如以下两例:

(1)公孙鞅曰:“前世不同教,何故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商君书·更法》)

(2)客有教燕王为不死之道者,王使人学之。所使学者未及学而客死。王大怒,诛之。王不知客之欺己,而诛学者之晚也。夫信不然之物,而诛无罪之臣,不察之患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诸如以上句子中的“诛”字,释读常常存在争议,主要为“惩罚”和“诛杀”难以区分。如例(1),高亨(1974:17)将“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译为:“伏羲、神农教导人民而不杀人。黄帝、尧、舜杀人而不叫妻子连坐。”可见,高亨认为“诛”是“诛杀”的意思。而石磊(2011:7)则将“诛”译为“惩罚”。

例(2)之中的三个“诛”字,何九盈、蒋绍愚(2010:117-118)说:

这三个“诛”字属于哪一个义项,应该结合上下文进行判断。孤立地看,三个“诛”字,作“杀戮”或“责备”解都可以,联系起来看就不然了。作“杀戮”解太重,作“责备”解又太轻,三个“诛”应该都是“惩罚”的意思。

然而,结合文中“王大怒”“而诛学者之晚也”等语句,说明“王”使用的可能是极刑。因此,这里的“诛”应更倾向于“杀戮”的意思。另外,将“太重”“太轻”作为词义取舍的依据似乎值得商榷。

显然,学者们对同一文献中“诛”字的词义释读常常莫衷一是,混淆“惩罚”与“诛杀”义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因此,我们需要对“诛”字各个义项所指进行明确地判别。

2.“诛”兼指所有的“惩罚”

孔颖达《周易正义》云:“‘诛’谓兼通责让之罪,非专谓‘诛杀’也。”通过这句话,我们可知:第一,“诛”是对各种责让之罪的统称,即广义的“惩罚”之义;第二,“诛杀”可能是“诛”的最常用词义。

古籍当中,“诛”兼通责让之罪者,例如:

(3)万章曰:“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孟子·万章上》)

(4)故淫乱之渐,其变为篡,是以竖貂为淫而易牙作患,庆父死而鲁国全,管、蔡诛而周室安。(《汉书·东方朔传》)

例(3)的“诛”包含了“流”“放”“杀”“殛”等“惩罚”措施。例(4)的“诛”也包括了“流”和“杀”等惩罚措施。从所包含的义素来看,“惩罚”包含了“诛杀”。“惩罚”系泛指,包括所有“惩罚”措施,如“谴责”“流放”等,但不一定致死。“诛杀”程度较重,特指使罪人致死的“惩罚”。可见,两者关系为:“诛”的“诛杀”义系特指,“惩罚”义系泛指,“惩罚”包含“诛杀”。

“诛”兼指所有“惩罚”,是我们将“惩罚”义置于上下文中往往可以文从字顺的重要原因,也是“诛”的“惩罚”和“诛杀”之义难以区分的重要原因。因此,要确定古籍中“诛”的词义,需要考察“诛”的词义演变。

3.“诛”的词义演变

整体而言,“诛”的词义呈现由轻到重的演变趋势。战国中期以后,“诛”的“诛杀”义较之其它义项已经取得强势地位,若无上下文限制,“诛”多表示“诛杀”之义。

3.1呈由轻到重的趋势

从字形来看,“责备”是“诛”的本义,其它义项由此逐步引申而来。“诛”由“责备”至“诛杀”等义的演变,呈由轻到重的趋势。即:

通常情况下,“责备”程度较轻,多为口头行为。如:

(5)宰予昼寝。子曰:“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圬也,于予与何诛。”(《论语·公冶长》)

“索求”义较“责备”有所加重,多具有威胁和攻击性,如:

(6)公惧,坠于车,伤足丧屦。反,诛屦于徒人费。弗得,鞭之,见血。走出,遇贼于门,劫而束之。(《左传·庄公八年》)

“惩罚”程度进一步加重,多辅之以行为动作,但不一定致死。如:

(7)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周礼·天官冢宰》)

“诛杀”则使人致死,程度较重。如:

(8)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礼记·王制》)

“讨伐”程度重于“诛杀”,亦是广义的“诛杀”,较“诛杀”规模大,其宾语多为国家或群体。所以,“诛”字的“诛杀”和“讨伐”一般可以根据宾语对其词义进行判断。如:

(9)其妻曰:“吾观晋公子,万乘之主也,其左右从者,万乘之相也,今穷而出亡,过于曹,曹遇之无礼。此若反国,必诛无礼,则曹其首也,子奚不先自贰焉。”(《韩非子·十过》)

(10)举兵诛齐,败之徐州,胜晋于河雍,合诸侯于宋,遂霸天下。(《韩非子·喻老》)

(11)令尹大怒,举兵而诛郄宛①,遂杀之。(《韩非子·内储说下六微》)

(12)异日韩王纳地效玺,请为藩臣,已而倍约,与赵、魏合从畔秦,故兴兵诛之,虏其王。(《史记·秦始皇本纪》)

显然,以上例句中“诛”的对象皆为群体,释为“讨伐”更为合适。此外,我们从例句的上文可以发现,“诛”的对象往往为过错方,而这一点与“讨”的用法基本相同。《说文》云:“诛,讨也,从言朱声。”“诛”“讨”均有“讨伐”之义,“讨”的用例如:

(13)治而攻之,不祥莫大焉;乱而弗讨,害民莫长焉。(《吕氏春秋·恃君览》)

(14)四十三年,晋文公与秦穆公共围郑,讨其助楚攻晋者,及文公过时之无礼也。(《史记·郑世家》)

(15)陆生曰:“皇帝起丰沛,讨暴秦,诛彊楚,为天下兴利除害,继五帝三王之业,统理中国。(《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16)尧溷,舜浊;武王诛残,太公讨暴,同浊皆粗,举措均齐,此其所以为遇者也。(《论衡·逢遇篇》)

“诛”“讨”所“讨伐”的对象都是“乱”“无礼”“暴”“残”之流,褒义特征明显。

总而言之,“诛”的各义项当中,“责备”“索求”“讨伐”等义相对来说,较容易区分,“责备”多为口头行为,程度较轻。“索求”义较“责备”有所加重,多具有威胁和攻击性,其宾语通常为物。“讨伐”较之“诛杀”,程度更重,规模更大,其宾语多为国家或群体。所以,“诛杀”和“讨伐”一般可以根据宾语对其词义进行判断。“惩罚”和“诛杀”两义则难以区分,具体的文献释读中,我们或可参考两个义项在“诛”字词义演变过程中的时间先后因素。

3.2战国中期以后,“诛杀”义取得强势地位

语言是人类社会重要的交际工具,如果一个词的义项过多,则可能影响交际。在使用过程中,“诛”的“责备”“索求”等义可能逐渐被“责”“索”“罚”等词所取代。因此,“诛杀”义也就成为了“诛”的主要义项,如果没有特定的上下文限制,“诛”是“诛杀”的意思。

“诛”的“诛杀”之义始于春秋或更早,战国中期已取得强势地位,成为“诛”的主要义项。《周礼》《左传》《孟子》等先秦典籍可以佐证这一点。如《周礼》,共有“诛”及其词组32例,表示“责备”“讨伐”等的用例较少,主要为“惩罚”或“诛杀”之义②。我们可以确定为“诛杀”义的用例,如:

(17)凡用众庶,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听其辞讼,施其赏罚,诛其犯命者。(《周礼·地官司徒》)

(18)若起野役,则令各帅其所治之民而至,以遂之大旗致之,其不用命者,诛之。(《周礼·地官司徒》)

(19)及致,建大常,比军众,诛后至者。(《周礼·夏官司马》)

(20)居馆,则帅其属而为之跸,诛戮暴客者。(《周礼·秋官司寇》)

(21)凡都家之治于国者,必因其朝大夫然后听之,唯大事弗因,凡都家之治有不及者,则诛其朝大夫。在军旅,则诛其有司。(《周礼·秋官司寇》)

和例(20)之“诛戮”相似,《周礼》当中还有表示“诛赏”(10例),“诛罚”(2例),“诛让”(1例)等复音词或词组。如:

(22)以时颁其衣裘,掌其诛赏。(《周礼·天官冢宰》)

(23)察其诈伪、饰行、儥慝者,而诛罚之,听其小治小讼而断之。(《周礼·地官司徒》)

(24)司救掌万民之袤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周礼·地官司徒》)

以上诸例,“诛”似乎都不为“诛杀”之义,如“诛让”为“责备”,“诛罚”“诛赏”可能都为“惩罚”之义。

《左传》中有“诛”及其词组共13例,可以确定为“诛杀”义的亦有9例。如:

(25)今灭德立违,而置其赂器于大庙,以明示百官,百官象之,其又何诛焉?(《左传·桓公二年》)

(26)见无礼于其君者,诛之如鹰鹯之逐鸟雀也。(《左传·文公十八年》)

(27)大夫、诸司、门子弗顺,将诛之。(《左传·襄公十年》)

(28)对曰:“视民如子。见不仁者诛之,如鹰鹯之逐鸟雀也。”(《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29)芋尹无宇之子申亥曰:“吾父再奸王命,王弗诛,惠孰大焉?君不可忍,惠不可弃,吾其从王。”(《左传·昭公十三年》)

(30)梁丘据与裔款言于公曰:“吾事鬼神丰,于先君有加矣。今君疾病,为诸侯忧,是祝史之罪也。诸侯不知,其谓我不敬。君盍诛于祝固、史嚣以辞宾?”……据与款谓寡人能事鬼神,故欲诛于祝史。……君若欲诛于祝史,修德而后可。(《左传·昭公二十年》)

(31)及郭门,止之,曰:“子以叔孙氏之甲出,有司若诛之,群臣惧死。”(《左传·定公十年》)

表它义的,如:

(32)公惧,坠于车,伤足丧屦。反,诛屦于徒人费。弗得,鞭之,见血。走出,遇贼于门,劫而束之。(《左传·庄公八年》)

(33)以敝邑褊小,介于大国,诛求无时,是以不敢宁居,悉索敝赋,以来会时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34)朝而献功,于是有容貌采章嘉淑,而有加货。谋其不免也。诛而荐贿,则无及也。(《左传·宣公十四年》)

(35)反其国,必得志于诸侯。得志于诸侯而诛无礼,曹其首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例(32)(33)(34)为“索求”之义,例(35)为“讨伐”之义。

《孟子》大约成书于战国中期,其中有“诛”14例,除“初命曰:‘诛不孝,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孟子·告子下》)与“《伊训》曰:‘天诛造攻自牧宫,朕载自亳。’”(《孟子·万章上》)2例引文外,余例中的“诛”皆为“诛杀”义,如:

(36)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

(37)穆公问曰:“吾有司死者三十三人,而民莫之死也。诛之,则不可胜诛;不诛,则疾视其长上之死而不救,如之何则可也?”(《孟子·梁惠王下》)

(38)民望之,若大旱之望云霓也。归市者不止,耕者不变,诛其君而吊其民,若时雨降。(《孟子·梁惠王下》)

(39)民之望之,若大旱之望雨也。归市者弗止,芸者不变,诛其君,吊其民,如时雨降。民大悦。(《孟子·滕文公下》)

(40)周公相武王,诛纣伐奄,三年讨其君,驱飞廉于海隅而戮之。(《孟子·滕文公下》)

(41)万章曰:“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孟子·万章上》)

(42)《康诰》曰:“‘杀越人于货,闵不畏死,凡民罔不譈。’是不待教而诛者也。殷受夏,周受殷,所不辞也。于今为烈,如之何其受之?”(《孟子·万章下》)

(43)曰:“子以为有王者作,将比今之诸侯而诛之乎?其教之不改而后诛之乎?……”(《孟子·万章下》)

先秦其它典籍,如《庄子》《商君书》《荀子》《韩非子》《吕氏春秋》等,情况也大致相同,“诛”的词义主要为“诛杀”。如表1:

通过表1,我们或许可以推测:“诛”的“诛杀”义在战国中期,较之其它义项可能已经取得了强势地位,若没有特定的上下文限制,“诛”即“诛杀”的意思。“诛”的“惩罚”义在战国中期以后,使用频率大幅度下降,确切的用例已不多见。一些复音词中,如“严诛”“诛赏”等,“诛”的“惩罚”义可能被逐渐“罚”等词所取代。另外,尽管“讨伐”义此时尚未被它词所取代,但其用例也不如“诛杀”义数量多(通常情况下,讨伐它国,较之诛杀少数人,出现频率更低,所以“讨伐”不如“诛杀”数量之多,或与此有关)。再如“责备”等义,可能属于语言中的残留现象,必须通过具体语境才能发现。其实,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很少使用“诛”来表示“责备”之义,似“于予与何诛”(《论语·公冶长》)类的用例很少。“诛”的“责备”义可能很早就被“责”等词取代,后世文献中表示“责备”多用“责”。

3.3两汉及以后,“诛”的用例和词义

先看《史记》中的两个用例,如下:

(44)沛公至军,立诛杀曹无伤。(《史记·项羽本纪》)

(45)归,立诛曹无伤。(《史记·高祖本纪》)

以上两例,是同一叙述者对同一事件的记录,但例(45)使用“诛杀”,例(44)使用“诛”,可见,“诛”和“诛杀”相同。

总体来说,两汉及以后,“诛”的词义以“诛杀”为主,“讨伐”次之,“惩罚”等义项较为少见。另外,大约在东汉后期,“诛”的使用频率开始下降。并在近代汉语中,逐渐退出了常用词范围③。我们考察了两汉及以后的《史记》《汉书》《论衡》《世说新语》等典籍,“诛”的词义主要为“诛杀”“讨伐”“诛灭”等,如表2:

从表2大致可以看出,东汉后期口语中的“诛”或许逐渐减少⑤;“诛”的“诛杀”义成为强势义项;诸如“索求”“惩罚”等词义的用例较少⑥。

4.结论

综上所述,“诛”的常用词义“责备”“索求”“惩罚”“诛杀”“讨伐”等存在较为明显的引申关系,且义项间的意义程度呈由轻到重的演变趋势。“诛”的“责备”“索求”“讨伐”等义项较易判断,如“索求”的宾语通常为物,“讨伐”的宾语多为国家或群体。难以区分的是“惩罚”和“诛杀”,两者的程度深浅有时难以把握。

“诛”的“惩罚”和“诛杀”义区分,除语境因素外,古籍成书年代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大约在战国中期,“诛”的“诛杀”义已经取得强势地位。此后成书的典籍中,若无特定的上下文限制(包括历史事实在内),“诛”通常为“诛杀”之义。如“教而不诛”(《商君书·更法》)、“诛纣伐奄”(《孟子·滕文公下》)等,“诛”都为“诛杀”之义。值得注意的是,“诛”的“责让”义置于“诛杀”义的语境中亦可以文从字顺,但我们根据语言的社会性与历史性,可以将两义明确地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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