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三大问题(来自留置权的三大)

留置权的三大问题(来自留置权的三大)(1)

案情回顾

A公司:小B,给你个发财的机会,这批货帮我走一趟,好处少不了你。B公司:好的老板,马上就拉老板,一定给你迅速送到老板。B公司:CC,这批货,拉走。C公司:好嘞,任务给我您放心。小王,这个事就交给你了,务必办妥哈。小王:遵旨。小王:阿姜,我们合作这么久了,老规矩,这批货还是你来运。对话没有继续,个人运输户阿姜终于接下了任务!感谢阿姜!货物顺利运抵港口。然而,老规矩的小王并不是那么规矩,他曾经给阿姜写了一份欠条:“欠阿姜运费25万元”。本来以为运完这批货能拿到钱回家给老婆孩子买换季衣服的阿姜,没想到再次被小王欺骗了!欠的钱不给,这批货2400块的运费还不给!想想家里空空的衣橱,阿姜怒气冲冲地扣下了这批价值12万元的货。不还钱?我就不给你货!谁要都不给!阿姜翻脸,A公司货没了翻脸,B公司苦哈哈全额赔偿A公司货物损失,拿到了这批货的所有权。B公司:我要维权!阿姜:我也要维权!

案子讲到这,我们就要介绍本期法官讲堂的主题“留置权”。下面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为大家重点解读关于留置权你不得不知道的法律知识。

留置权的三大问题(来自留置权的三大)(2)

留置权,指的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不以当事人约定为限,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留置权当然成立。

本案第一问:能扣货吗?

留置权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债权已届清偿期。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法律设立留置权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若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则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更无理由“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2、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其一,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并不包括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在内。

其二,债权人占有动产的行为必须是在合法的基础上所实施,如基于运输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保管合同关系等。若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盗、抢等侵权行为,即便债务人尚对债权人有到期未履行的债务,债权人亦不能享有留置权。

其三,动产系“债务人的”,并非仅指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动产,而是指债务人移转占有之动产,例如债务人将他人之物交付给债权人保管、维修等。

3、留置的动产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债权人对动产的返还义务和债权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由留置权产生的原因导出,若债权人没有返还占有物之义务,便无留置权之产生。一般而言,“同一法律关系”适用之债的关系包括合同关系、缔约过失、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物权法》也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即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约束。

另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如,不能留置毕业证、身份证等具有公法意义的物品,也不能留置尸体等与他人有强烈精神维系且对社会公共卫生等有影响的物品。至于“当事人约定”,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针对相关动产是否可留置达成的一项合意,法律应予以充分尊重,不得强行干预。

小编亲情翻译:欠的债要还了吗?欠债人的货被你扣了吗?扣的货和欠的钱是一回事吗?

本案Answer:合法到期债权,放心扣货!

本案第二问:能扣多少货?

留置的动产一般分为两种——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对于不可分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0条规定,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对于可分物,根据《物权法》第233条规定,留置权人可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即留置权人不得留置超出债权金额范围之外的财产。

小编亲情翻译:扣的货能分开,那只能扣一样价值的部分;不能分?恭喜你,全扣爽歪歪。

本案Answer:涉案12万货物是可分物,本次小王拖欠的运费仅为2400元,尽管小王还欠阿姜25万的运费,但该运费产生于涉案货物运输之前,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阿姜可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与2400元相当的部分货物,不能全扣。

本案第三问:能扣货多久?

留置权的消灭,在原因上基本可分为“一般消灭原因”和“特殊消灭原因”,只要满足二者中的一种,留置权即可归于消灭。所谓一般消灭原因,通说认为包括两种基本情形:

其一留置权作为一种物权,可因具备了物权的共同消灭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的毁灭等;

其二留置权亦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可因具备了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如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的实现和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对于特殊消灭原因,《物权法》第240条明确规定为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此处的“丧失占有”,法律并未明确具体原因,一般认为可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基于债权人本人的意思丧失占有,例如债权人主动返还标的物;

二是非因债权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即标的物被第三人侵占等情形失去占有。

小编亲情翻译:留置权消失的凶手:货没了,债没了,债权人不要了。

本案Answer:B公司愉快垫付了2400元运费,阿姜的留置权消灭。阿姜含泪也要把扣的货全部还给B公司。

尽管欠债的小王不厚道,尽管只拿回了2400元,但阿姜还是要感谢留置权。自己的权利要好好争取,2400元拿回来了,25万元还远吗?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作者:杨东锋、刘飞、张怡湘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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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三大问题(来自留置权的三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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