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停车谁处罚(不规范停车罚)

  《大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为给广大市民营造良好有序的停车环境,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将从即日起,联合在市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停车集中整治工作。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是不规范停车,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呢?大庆日报邀请市交警支队交通大队副大队长卢渴新、市城管局停车管理科科长李星,对条例中百姓最关注的停车行为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解读。

不规范停车谁处罚(不规范停车罚)(1)

发展路上的分时段禁停标志。

  不按泊位的规定时段、箭头方向等停车,罚100元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停车的,要按照规定时段、按照停车泊位内箭头指示方向、在停车泊位标线范围内停放车辆,车身及运载货物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标线。

  卢渴新:违反以上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比如高新区发展路道路两侧“禁停”标志上,写着“周一至周五7:30-18:00”字样,意思是周末及晚上18时后可以在路边停车,但不在规定的时段内停车,就要罚款100元。“停车时,汽车压着线停、不按箭头指示方向停也不可以,必须将车停在标线范围内。”

  占用医院、学校、幼儿园非经营性停车场超48小时,罚100元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或是占用医院、学校、幼儿园周边的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持续停车时间超过48小时。

  卢渴新:违反以上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对于停车需求量比较大的地方,需要通过法规来提高泊位的周转率,避免少数人占用公共资源。

  擅自施划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最高罚5000元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施划设置或者调整路内停车泊位。

  卢渴新:路内停车泊位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设置。擅自施划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并收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擅自施划设置路内停车泊位但未收费,或者擅自调整路内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擅自施划设置或者调整的停车泊位数,处每个泊位2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在公共停车位上设置各类障碍物且拒不改正,每处罚200元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其他公共区域以及未取得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移动可拆卸停车设施等障碍物。

  李星:私设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为此在条例内专门做出了具体针对性规定。违反以上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占公共停车位展示二手车、摆摊最高罚200元,洗车、修车最高罚2000元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展示车辆,经营性清洗、维修车辆和摆摊设点。

  李星:占道经营、占道洗车,始终是我市城管执法部门的重点整治对象,而一些租车、二手车商户长期霸占公共停车资源,也一直为人诟病。制定条例时,我们专门对这些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擅自在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展示车辆且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清洗、维修车辆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摆摊设点且逾期未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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