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监护权认定(监护能力的认定)

民法典·原文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总则编解释·原文

三、监护

第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笔记

1.主旨

监护能力认定

2. 作出解释原因

民法典未规定监护能力的认定标准,统一司法实践认定标准。

3. 亲权与监护

a) 亲权

是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对未成年人子女进行教养、保护等权利义务的总和,包含监护的内容。

亲权是基于亲子之间的血缘关系自然产生并受到法律确认的,监护是亲权制度不能发挥作用时的有效补充和延伸,亲权与监护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普遍采用的制度中,监护的适用前提是亲权人死亡或者亲权人丧失管理权。

b) 民法典立法未将亲权与监护分离。

  • 监护既包括亲子之间的监护,也包括非亲子之间的监护,这一点深入社会管理和司法实践,影响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已经获得群众的广泛接受,不宜再改变监护的含义。
  • 亲权与监护的差异,主要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完全等同于其他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属于亲权的相关内容也规定在婚姻家庭编中。

4. 监护能力

1) 定义:指作为自然人或有关组织,承担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等合法权益法律职责所应具备的行为能力。

2) 认定: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规定

a.自然人

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

b.有关组织

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

* 动态系统论,一种立法指导思想,可以避免固定规定的僵化和一般条款的宽泛与不确定。根据动态系统论的指导思想,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在明确具体的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确定相关的决定因素。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在考量各个因素的权重及其相互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以期实现对立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满足,并由此获得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海尔穆特·库齐奥,张玉东.动态系统论导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04):40-47.

c. 自然人身心健康方面的监护能力可以鉴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六条规定“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3) 案例:

母亲具有监护能力,实际未履行监护职责,实际由被监护人的爷爷奶奶履行,监护人是母亲还是爷爷奶奶?

(2020)湘11民终1282号:

何某甲为未成年人,何某甲父母已协议离婚,何某甲由父亲抚养。何某甲其父亲因35KV弧光放电触电身亡。何某甲、何某甲爷爷及何某甲奶奶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赔偿。供电公司认为法院漏列何某甲的母亲为法定代理人,程序违法。法院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度主要是对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何某甲自幼跟随父亲及爷爷奶奶生活,父亲因本案事故去世,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其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参考资料: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使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

民法监护权认定(监护能力的认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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