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的房产夫妻一方单独所有(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获益归属的界定)

婚姻期间的房产夫妻一方单独所有(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获益归属的界定)(1)

大妻双方的婚前房产依法应为一方所有,但其所生之收益,于婚姻法体系而言,如何判断其性质?

1.方婚前财产婚后获利的归属及法律适用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规定存在衍进的过程。

(1)《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明确了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对一方财产婚后的获益则并无涉及。 但第17条的表述则可见一些端倪:"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可见,《婚姻法》并不关心所得财产的来源,即只要是存续期间的所得,不必区分是一方财产的获利还是共有财产的获利,其总的原则在乎夫妻的共同生活方式决定所获得财产的性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婚姻法解释(一)》和く婚姻法解释(ニ)》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强调了一方婚前财产以该财产"本身"归属于一方为原则,对于"本身"之外的因一方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属,亦未明确。而《婚姻法解释(二)》对一方财产产生的收益归属进行了列举式规定,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共同所有。较为笼统地阐述了一方财产婚后收益的共有原则,但较之婚姻法的闭合式规定有所松动,留下了令人遐想的空间和司法缝隙。

(3)《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之前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延续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利益一般归属于夫妻共有的原则,但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一方财产婚后获益归一方所有的类型。从上述立法发展可以看出,一方财产婚后获益归一方所有的情形由完全闭合到逐渐松动,表明立法者参考物权法理论及生活贡献理论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但共有原则依然坚守。

2.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一婚姻法体系下的概念整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中有三个概念:收益、孳息及自然增值。但作为物权法上概念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三词的含义经与婚姻法体系融合后,发生了微妙变化。

(1)收益

严格来讲,收益是指保有原物而以其用益获得的权益,而非以买卖等使得财产易主或灭失的处分行为获得的对价利益。依照物权法的理论,从物随主物,收益、孳息从原物,因此原物的归属决定收益的归属。 但在婚姻法理论中,收益的含义却更接近“所得”。所得的归属界限并不像收益那样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所得"《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表述,将收益用所得替代。与"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婚姻法》第17条的表述。具有超同性,以此可以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与(婚姻法》的衔接关系,并体现立法主旨。

(2)孳息

与收益一样,孳息严格意义上随原物。但孳息分为自然孳息与法定孽息,对于自然孳息,原则上依然适用物权法规则,从其原物,若夫妻另一方对原物产生自然孳息具有较大贡献时,仍需适当酌情分配:而对于法定孳息,在婚姻法理论中,其形态更倾向于投资所得。 例如,最高法院对于房屋租金这一典型法定孳息有如下描述:“房屋租金的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相当于夫妻共同所有..有人将租金看做法定孳息的一种,我们更倾向于将租金作为经营性收益看待”。因此,《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中的孳息应作限缩性理解。

(3)自然增值

实践中将增值区分为主动增值与被动增值,主动增值是指通过使用人积极的行为,令财产在原有基础上增收;而被动增值即自然增值,是指被动的、未经人为管理或经营而在原有基础上多获得的利益。 在婚姻法理论中,区分两种增值的意义在于,自然(被动)增值往往归属于原财产所有人一方,而主动增值则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例如,上海高院就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综上,《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理解应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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