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约束翻译(追缴融资顾问费)

近日某市城投追缴融资顾问费的事情引起了广泛关注,业界议论纷纷,有人认为融资顾问费体量过大,易涉腐败,追索理所应当;也有人认为收钱办事银货两讫并无违法,城投此举属于卸磨杀驴,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融资约束翻译?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融资约束翻译(追缴融资顾问费)

融资约束翻译

近日某市城投追缴融资顾问费的事情引起了广泛关注,业界议论纷纷,有人认为融资顾问费体量过大,易涉腐败,追索理所应当;也有人认为收钱办事银货两讫并无违法,城投此举属于卸磨杀驴。

我们注意到,该市城投追缴融资顾问费的导火索是城投公司一把手落马,其间或涉融资顾问费用“返点”。那撇开这类非正常因素不谈,正常签订的融资顾问协议,收取的融资顾问费需要退还吗?就此,我们请教了律师。

民法典关于民事合同有效与否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马建荣表示,居间合同、投顾合同、融资合同都属于民事合同,依照民法典来管理。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发生在有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是有效。具体到融资居间合同中,与费用高低,付出多寡无关。但是否会有无效问题,需考虑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平台公司工作人员或法定代表人代表平台和中介机构签订合同,不涉及他人合法权益问题,只涉及合同两方权益,所以不考虑这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需要考虑这里是否有行贿受贿利益输送,职务侵占或贪污问题,如果有这些问题,则由刑法调整,启动相应的程序进行依法追究,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立案侦查,追缴赃款。但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则一定代表所签署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64号案件认为,涉及贿赂的合同行为有两个相互牵连但性质迥异的行为:贿赂行为和合同行为。缔约过程中的贿赂行为因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毫无疑义具有刑事应追责性,应受刑事制裁,但并不意味着作为缔约结果的民事合同行为必然无效。民事合同效力仍应从意思表示一致性的角度予以判断,看贿赂行为是否导致受贿人所在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利益明显受损的不公平交易合同。所以我们一般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换言之,假如当初收钱时,签订了正规的融资顾问协议,帮助企业获取了融资,且并无利益输送及行贿等违法行为,那大可不必担心合同的效力,说白了,当初履行合同的时候并未有人强迫城投公司付款,而城投公司在事后仅以“收费高了”为由要求退还费用,在法理上无疑是值得商榷的。

“庄家缺了诚信,就会随时掀赌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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