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例是什么(厘清义与)

  “旨义与体例”是方志学的一对基本范畴。探明二者之间的关系,无论对于实现方志理论研究宏观与微观的会通,还是对于深化方志理论研究,都有重要现实意义。

例例是什么(厘清义与)(1)

  “旨义与体例”简称“义与例”“义例”,是方志学的一对基本范畴。这对范畴的生成历史比较悠久。南宋吴子良率先探讨义例关系如何把握的问题。他说:“今其书凡例以义起,去取以法定,著善别流品,因事列篇什。按是非于故实,感得失于世变,寓劝戒于微辞,实关教化,何止证之聚之也哉?”吴氏此言提出三要求。一是要求“凡例以义起”,二是要求“去取以法定”,三是要求采用“按是非于故实”笔法。元承宋余绪继续探究义例关系问题。例如,严德元称《奉化县志》编修体例曰:“仇泰然旧为青人,周美成旧为汴人,而子孙皆生长于此也。此不书,故书之义例也。”这里所言是记人体例。明李贤等称《大明一统志》编修曰:“是非必有据依,以立义类凡例。”秦夔称《无锡县志》编修曰:“本之以郡乘,参之以史籍,大致仍其旧。立义著例,则断以己意。”前引两段话意思相仿佛,都是说按既定义例办事。在修志中,“义”回答“为什么修、修什么”的问题,属目的论范畴,“例”回答“怎么修”的问题,属方法论范畴。在志书中,“义”即内容(含观点和事料),以回答“记什么”的问题。“例”即形式,以回答“如何记”的问题。在用志中,“义”回答“为什么用、用什么”的问题,属目的论范畴;“例”回答“怎么用”的问题,属方法论范畴。义与例关系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义为主、义定例和例从义

  撰著书文以意为主,是我国传统文论的一贯主张,也是传统志论的一贯主张。如清章学诚说:“志者,志也。其事其文之外,必有义焉,史家著作之微旨也。”又说:“国史方志皆《春秋》之流别也。譬之人身,事者其骨,文者其肤,义者其精神也。”由此可见,在章氏看来,志中“事、文、义”不仅融为一体,而且“义”还居于统领地位。在义例关系中,不仅有“义为主、义定例”的一面,而且有“例从义”的另一面。明嘉靖《宝应县志略》作者则明确提出例从义出的见解。他们总结《宝应志略》编纂经验曰:“六篇之中,义以立事,例以义裁。”清程廷祚亦有类似见解,他说:“著书者以义为体,而例从之。”民国吴宗慈亦曰:“今作志者必先撰体例,几为一般通则。夫古人著书未尝先有例,要皆随文起例,所谓例由义起者也。”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方志大辞典》也曾设有“因义生例”辞条,其文曰:“修志者需首先确立指导思想和要求,在‘因义生例’,才能不犯‘人云亦云,东涂西抹。不知取舍,不务剪裁’的毛病。”

  有常例、无定例和创新例

  为文有大法而无定法,此为古文论的一贯主张。如元郝经曰:“文有大法,无定法。”后志界化用古文论观点,提出修志有常例而无定例的新主张。例如,明伍晏就认为,修志是有常例的。他说:“笔削秉是非之公,褒贬严取予之正,无假借诡随,公而不私,此修志之定法。”清戴震则认为修志并无“一定义例”。他针对章学诚《和州志例》说:“此于体例则虽古雅,然修志不贵古雅。余撰汾州诸志,皆从世俗,绝无异人,亦无一定义例,惟所便尔。”民国寿鹏也有类似见解,他说:“顾例亦何常,惟期其适,但使通人为之,例可自创。戴东原云:‘修志亦无定例,惟所便尔。’可谓知言。”章学诚很重视修志创新立例问题,他说:“至事有不伦,则例以义起,别为创制可也。”当今修志既重视批判继承传统旧例,更重视从当代和当地实际出发,努力探索修志新体例和新方法。(社会科学报社融媒体“思想工坊”出品 全文见社会科学报及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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