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时间(澳门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公开咨询问题集)

修改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公开咨询期由8月22日至10月5日,为期45日,期间共举行8场咨询会。为使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修法意向,咨询专题网页在咨询期间推出常见问题集。

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时间(澳门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公开咨询问题集)(1)

问题集

Q1为甚么要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和区域安全形势错综复杂,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国家面临更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日益繁重艰巨。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维护国家安全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在“一国两制”下,澳门特区要持之以恒和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事业,筑牢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国家安全防线。

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时间(澳门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公开咨询问题集)(2)

国家在2015年7月1日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贯彻了主席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澳门积极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是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确保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基本要求。

维护国家安全是持续性工作,永远在路上。2009年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法》,现在回头看已算落后,澳门应加快修订工作,避免“洼地效应”。

Q2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遵循了哪些原则?

1.遵守宪制。严格遵守宪法要求,全面落实《基本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类活动。

2.问题导向。有效解决《维护国家安全法》在规范设计和落实执行上存在的问题,系统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

3.尊重传统。尊重澳门自身法律传统,实现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

4.保障人权。遵守适用于澳门的人权公约,保障居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得侵犯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Q3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基本方向是甚么?

1.明确国安法律定位。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应积极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使该法成为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基础、主干和核心法律。

2.完善相关刑法规定。随着安全形势的变化,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部分规定存在缺漏或犯罪构成有待完善等问题,部分旨在处理可归责者的规定,也未能有效回应上述不法行为的独特性、严重性和危险性。因此,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关刑法规定。

3.订立专属程序规定。当前,《刑事诉讼法典》的一般程序性规定未能完全适应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严重性、隐蔽性和复杂性。有必要在《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增订与国家安全执法及相关司法活动相适应的专属程序规则和特别诉讼措施等,从而更能有效实现公正,以及保障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防范外部干涉。当代国家安全威胁已由政治、国土和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向社会、经济和网络等非传统领域延伸,这为外部势力干预澳门特区事务,或利用澳门特区进行分裂、颠覆、渗透或破坏国家的活动,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和更多的可能性。然而,现行法律所定的犯罪主体范围、不法行为种类过于狭窄,需要完善。

5.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既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澳门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必须严格遵守《基本法》、有关人权公约适用于澳门的规定,以及澳门法律所确立的原则和精神,不得损害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Q4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否妨碍澳门居民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国家安全是居民权利和自由实现的前提条件,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能够更好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不属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畴。特区一如既往地尊重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循法制轨道进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

Q5为甚么说《维护国家安全法》是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基础、主干和核心法律?澳门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于2009年实施,其定位是特别刑法,主要规定了七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实施以来,该法发挥了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国际及周边区域社会环境和安全形势不断变化,澳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制保障也应与时俱进,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按照澳门特区立法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同时,明确立法目的及宗旨、国家安全的概念、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及组织保障等一般性规定,令修改后的《维护国家安全法》成为澳门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础、主干和核心法律,而不是局限于刑事立法。

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时间(澳门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公开咨询问题集)(3)

Q6为甚么修改分裂国家罪?

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第2条将分裂国家的手段限定为“暴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这是比较狭窄的,未能完整地体现国家维护领土完整的意志,未有考虑分裂国家行为的非暴力情况,例如以武力相威胁或其他非法行为。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都必将遭到全体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

Q7为何将“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改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此次修法建议将“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修订为“颠覆国家政权”,相应完善该罪构成要件,增加试图推翻、破坏国家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等罪状,并涵盖以其他非暴力非法手段作出的颠覆行为。对国家根本制度的破坏是对国家安全的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外,对中央其他政权机关的颠覆也是对国家安全的严重破坏。颠覆的手段不应限于暴力或武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该条列举的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西班牙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以暴力或威胁侵入部长会议或某自治区政府会议所在设施者,或以胁迫或各种手段阻碍中央政府或某自治区政府的成员自由参加有关会议,如不按其他更严重犯罪论处者,处2年至4年徒刑。

Q8《维护国家安全法》为何专门规定“教唆或支持叛乱”罪?

根据《刑法典》第25条,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事实之决意者,只要该事实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以正犯处罚。根据第26条第1款,对他人故意作出之事实,故意以任何方式提供物质上或精神上之帮助者,以从犯处罚。尽管《刑法典》已经规定了教唆犯和从犯,但为加强预防、阻吓及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回应相关教唆或帮助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可谴责性,此次修法,针对被教唆人未实施被教唆的叛国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亦即教唆未遂的情况,建议仍处罚教唆人;而针对任何协助和支持他人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无论是否从犯,建议均予以处理。因此,新增“教唆或支持叛乱”罪。

Q9为甚么将“窃取国家机密”修改为“侵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属于国家层面早已明确且广为大众接受的概念,澳门有必要直接予以参照,将《维护国家安全法》中的“国家机密”改为“国家秘密”。国家秘密被非法公开或被不获许可的人接触,不只是在犯罪人因职务或劳务的身份、或执行当局任务而保有国家秘密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事实上,知悉并泄露国家秘密的主体既可能是因特定身份而持有秘密的人,也可能是其他无特定身份的人。窃取、刺探或收买国家秘密、使之非法公开或被不获许可的人接触,均是侵犯国家秘密的表现,因此需要相应修改法条的标题。

Q10为何修订“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罪?

事实上,与境外敌对势力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已演变为联系双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或团体,甚至一方是个人,另一方是组织或团体,且联系一方或双方的组织或团体也可能不具有表面上的“政治性”。随着犯罪手法的日益变化,联系双方的互动方式也越见多样,不仅包括接受外国实体或人员的指示、指令,或收受金钱或有价物,以及协助外国实体或人员作出有关行为,还可表现为主动请求外国或境外实体或人员实施或串通实施的情形。建议对现行有关规定作适应性修订,犯罪主体不限于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并且更全面地概括联系方式,从而使透过建立多种联系方式作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个人、组织或团体,都能够依法受到制裁。(稿源:澳门月刊澳门新闻通讯社澳门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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