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本质深度解析(权力的边界性和个体的独立性)

前些时,有人大代表提出有关是否应该限制罪犯子女考公、参军等的议案,一石激起千层浪,网络上群情激愤及至大V罗翔下场,表态罪及他人不符合法律精神,更是将争论推向高潮不支持限制的认为“罪责法定、罪责自负”乃是最基本的法律精神和原则;支持限制的却强调可以提升犯罪成本、抵消非法获利、抑制犯罪意愿等双方看似争斗激烈,却又避其锋芒一方认为“情难认同,但理应如此”;一方强调“理虽如此,但情难认同”,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权力的本质深度解析?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权力的本质深度解析(权力的边界性和个体的独立性)

权力的本质深度解析

前些时,有人大代表提出有关是否应该限制罪犯子女考公、参军等的议案,一石激起千层浪,网络上群情激愤。及至大V罗翔下场,表态罪及他人不符合法律精神,更是将争论推向高潮。不支持限制的认为“罪责法定、罪责自负”乃是最基本的法律精神和原则;支持限制的却强调可以提升犯罪成本、抵消非法获利、抑制犯罪意愿等。双方看似争斗激烈,却又避其锋芒。一方认为“情难认同,但理应如此”;一方强调“理虽如此,但情难认同”。

造成这种在具体事务上“情”与“理”的对立,并非法理的不近人情,也不是人性的本恶。而是客观现实中权力运行过程中灰度,侵蚀了情与法的统一性。“罪责自负、罪由法定”是最基本的法律精神,也是确保我们生活确定性的根本保证,更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要件。人们对“连坐式”处罚的热衷,并非来源于对法理精神的否定,而是来源于法律实践过程的瑕疵,或者更准确的说是来源于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不信任。

具体到事件本身,是否应限制罪犯的直系亲属考公务员、参军入伍等。首先从法理上,世界上没有那个文明国家的法律会规定罪及妻儿、祸延血亲。另外,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说子女享受过犯罪所得带来的利益或子女会利用手中权力报复。而这两个理由很难在法理上得到支持,子女享受了犯罪所得带来的便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对于子女进入公权阶层后会黑化的担心,则更是对当前官僚体系选拔、任用、监督机制的不信任。因此这两者并不能成为我们限制罪犯子女考公的法理依据,我们要做的反而是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执行的刚性,减少权力的灰度空间,提升人民对公权力的信任度。

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的限制是否只合情不合理呢?我看也不尽然。其实还是公权与私权的界限问题。法律乃是万万国人行为之规范,国家乃是万万国人之聚合,国家权力来源于国人个体自由的让渡,因此公权对公民个体的限制不得超出法律的范围。而党是志同道合者的聚合体,即便我们党的宗旨是“立党为公”,相对“国”而言,其终究是“私”,因此党的选人标准在某种意义上说并非“公权”,其要求在法的底线之上还要有情的认同。

这件事之所以能引发激烈的争论,一方面是长期公权、私权边界的模糊造成“党”、“国”不分;另一方面是权力在实际操作中刚性不足造成民众信任度不足;还有就是在当前知识碎片化的网络时代,群体无意识状态极化,个体独立思考能力弱化。把法律作为限制个体的最低规范,把道德作为监督公权力的最高追求!自由的个体、道德的政治,这是文明社会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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