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扎失败赔偿标准(汝州丁女士结扎11个月后又怀孕)

来源:大河报汝州新闻

河南日报农村版记者 张鸿飞 文/图

丁女士是汝州市米庙镇人,2020年7月26日在汝州市妇幼保健院产一科剖腹产生下一名女婴。因家中已有9岁、6岁两个男孩,丁女士和丈夫任先生商量决定以后不再生育,遂在产后接受了双侧输卵管结扎术。

2021年6月2日,令任先生意外和蒙圈的事情发生了,已结扎近一年的妻子竟然又怀孕了。

出具这个诊断结果的正是为任先生的妻子丁女士实施双侧输卵管结扎术的单位——汝州市妇幼保健院产一科,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报告单临床诊断:早孕。

结扎失败赔偿标准(汝州丁女士结扎11个月后又怀孕)(1)

A、院方:结扎后再怀孕是正常现象,自行解决

“6月2日,我媳妇感觉身体不适,去妇幼保健院检查,被确定怀孕了。”任先生说,这个结果让他深感意外,一时间蒙了,“当时,我们就是为了不想再要孩子,才选择结扎手术。手术时,大夫问我这么年轻真考虑结扎,我说确定,当时没有告知,会有几率怀孕!”

得知妻子又怀孕了,任先生说他第一时间联系到产一科马主任,马主任在电话中告诉他“有10%的几率怀孕,属于正常现象,让自行解决。”

6月3日,汝州市妇幼保健院医务办公室张姓主任在接待任先生时,同样表示“是正常现象,这个手术就有这样的风险。”

任先生在投诉时称,为他妻子做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的大夫石润哲没有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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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投诉人:质疑院方“正常现象”说法,要求赔偿

6月3日,任先生将妻子丁女士送到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人流手术。

当日下午,任先生给记者发来了他在汝州市妇幼保健院医务办公室,与张姓主任对话的一段视频。视频中。张姓主任依据医患谈话记录提出了“由于患者较年轻,建议行其他避孕措施,但是家属仍要求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建议行其他避孕措施,术后可能会出现输卵管再通,导致怀孕;避孕两到三年”等问题,问任先生“有没有告知?”

任先生在投诉时称,做这个手术之前没有人告诉他,这个告知书(医患谈话记录)都是在7月30日出院的时候签订的。“我要的就是一个态度,不求赔偿多少钱,只是他们一直在说,这个是正常情况。”

6月3日,任先生的妻子丁女士向汝州市妇幼保健院提出了投诉,诉求包括:1、由医院负责人工流产及手术费用。2、赔偿由此造成的误工费及后期营养费。3、结扎手术未达到预期要求,要求退回当时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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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判例:有判医院补偿5000元,有判医院无过错

6月4日下午,记者拨通了汝州市妇幼保健院医务办公室的电话,一位男士称,张主任开会去了。记者介绍了投诉情况,留下了联系方式。然而,截至记者发稿时,院方尚无回应。

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向阳在受访时说,结扎之后还会引起意外怀孕的可能,不过这个几率可能会比较低,大约在1%-2%之间。从医学上讲,考虑是否存在有输卵管结扎不完全的情况。

中国法院网2010年9月2日刊发过一个报道,标题为《妇女绝育手术后再怀孕 保健院赔偿五千》。报道说,2008年,苏姓妇女来到天津一保健院生孩子,并同时做了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前,医生告知,进行剖腹产及做绝育手术后,存在发生并发症的可能,其中包括“输卵管结扎后复通的可能”。小苏和家属当时表示同意进行手术,并在材料上签了字。在住院和进行手术期间,她共支付4750余元费用。

报道称,去年8月,小苏突感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怀孕。无奈之下,她到一家大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前后共支付了医药费800余元。经诊断,结果为:右侧输卵管畅通,左侧输卵管不通。她认为保健院的节育手术失败,给她造成了身体损害,应该进行赔偿,遂将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7700余元。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待鉴定后再行主张。

保健院负责人在庭审中表示,他们严格按照医疗规范操作,而结扎后再孕在目前医学技术条件下不可避免。医生于术前已告知小苏,输卵管结扎后可能复通,小苏对此认可并签字。因此,保健院对小苏再次怀孕不存在过错,其怀孕是自己造成的。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保健院给予原告经济补偿5000元。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虽然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不能完全避免“再怀孕”情况,但实施绝育手术后使原告再次怀孕,给其造成了身体和精神的损害。原告和被告应分担民事责任。原告后期治疗费尚未发生,待确定后可另行主张。被告给予的经济补偿,应包括原告剖腹产及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费和后来因人工流产所支付的医药费,酌情一次性应给予原告5000元。

另据2003年7月21日北京晨报报道:北京一女子做绝育手术后又怀孕,法院判医院无过错。报道称:法院认为,原告结扎后再孕的现象是现有医院科学技术条件下所不能完全避免的,对被告的手术行为不构成医疗侵权。法院对原告因手术失败而引发的实际损失作出了共同负担的判决。

2015年4月10出版的广州日报,也有同样判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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