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破产申请流程(深圳首发规范性文件)

南都讯 记者覃仕林 5月17日,深圳破产法庭发布了《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的首个指引性文件,首次专门针对破产申请和审查给以指引。

深圳破产申请流程(深圳首发规范性文件)(1)

2021年3月1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旨在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危机中解脱,能够在经济上获得“重生”。截至今年3月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查个人破产申请1031件,74宗案件进入破产申请审查程序,启动破产程序25宗,审结个人破产案件19宗,为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积累了第一手探索经验。

《条例》正式施行以来,“个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程序首案均已裁定,相关配套也不断完善。2021年8月,深圳中院会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签署并印发《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率先在全国推行破产信息联动公开公示机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含义及其丰富性。今年2月份,深圳中院公布两宗因破产原因不明而不予受理的人破产申请,再一次明确了个人破产制度是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经济再生机会的法律制度,应严防破产欺诈。

《实施意见》将进一步推进个人破产规范化、透明化

南都记者了解到,5月17日出台的《实施意见》中,首次明确了个人破产面谈辅导机制,帮助申请人充分理解《条例》及程序,在前端有效化解逃废债风险;其次进一步明确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条件,除当前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外,清偿能力难以恢复,对希望直接清算免责的申请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不符合该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不予立案;同时,《实施意见》还明确了申请人在破产管理署如实陈述的内容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在法院审查和审理阶段予以采信。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深圳破产法庭自《条例》实施以来审理了不少案件,在实践过程中逐步梳理出了一些关键问题,比如个别债务人仍然有较好的劳动能力,就想直接申请清算免责,拒绝协商重整或者和解,而这些问题的破解就要求规则更加健全、明确,有效防止逃废债,同时要在服务好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四位一体的办理架构中解决。《实施意见》也是总结从前期实施得出的结论,同时也是不断完善破产机制的问题解决思路。

曹启选直言,《实施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建设取得重大推进,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程序畅通、透明之后,未来受理的案件可能会不断增加,个人破产案件数量甚至会多于企业破产。他表示,很多企业债务最后实际上会由个人来负担,我们也希望通过对个人债务清理来解决现行企业破产制度还无法解决的突出问题,如企业家连带担保之债,所以《实施意见》的出台意义十分重大。

曹启选表示,按照《实施意见》规范常态化受理并不断完善反破产欺诈机制后,个人破产将走在高效规范、多重整和解、有效防止恶意逃废债的正确方向上,管理人、破产管理机构、法院各自职能行使都将更加权责分明,“法院裁判 机构管理 管理人执行 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破产办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实施意见》将直接降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小标)

个人破产全国“首案”的管理人负责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什么专门针对破产申请和审查给以指引?主要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一年来发现,个人破产审判实践中反馈出来的诸多困难都堵在受理阶段,比如受理案件数较之于申请数畸低,受理时间过长颇受诟病,担心个人破产成为“老赖”避风港挑战传统“欠债还钱”观念导致受理过于谨慎,案件办理效率低,管理人报酬尚未落实等。

杜艳芝告诉南都记者,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情况会比较复杂,财产情况复杂,家庭关系复杂,债务情况复杂,所以在审查阶段就存在很多细节问题。《实施意见》要求申请人将大部分工作完成在立案受理前,将责任和义务直接置于当事人,提高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降低了管理人工作量,降低破产办理成本。同时,《实施意见》有望实现个人破产审判目的,即有利于依法、及时受理个人破产案件,公正、高效审查个人破产申请,防止个人破产程序滥用,防范破产欺诈行为,极大提高破产审判质效。

杜艳芝介绍,诉讼法对中民商事案件立案其实没有很多门槛要求,但是破产不一样,破产需要全面审查。前期不把好关的话,进入受理程序后,管理人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查;送达也是一样,如果电子化不行的话,就要全部靠纸质送达,邮寄快递的成本又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而《实施意见》完全是从一个很务实、很具有操作性的角度来考虑,这些规定对管理人来讲,可以大量减轻工作量的同时,第一个关把好后,后续的事务也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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