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最新规则(细说保荐代表人约定服务期的那些事)

保荐代表人作为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其作为专业性较强的人才,需要用人单位长期的能力培养,且具有严格的准入资质程序,用人单位在为培养劳动者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付出的成本是长期持续的,双方是否可约定服务期,且在服务期协议中是否可约定高于培训费用的违约金。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其次,较之普通劳动者,保荐代表人对其用人单位保荐机构具有较强的隶属性和依赖性。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对保荐机构的隶属性和依赖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材料,个人不得自行提交;2.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3.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取得需要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并在最近3年内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4.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可见,保荐机构对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出具推荐函和承诺函是员工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在为培养劳动者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付出的成本是长期持续的,双方可约定服务期,且在服务期协议中可约定高于培训费用的违约金。

目前从北京市、上海等各地检索到的司法裁判案例,关于用人单位与保荐代表人就离职赔偿金或违约金都倾向于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较大的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诉求。

案例一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冯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0122号

二审法院认为:证券行业保荐代表人的从业资格具有特殊性,冯颂系在华泰联合公司工作期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取得需要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并在最近3年内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而且需要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推荐函、承诺函等材料,华泰联合公司作为冯颂取得保荐代表人期间所任职的保荐机构,为冯颂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提供了诸多条件和支持。

保荐代表人最新规则(细说保荐代表人约定服务期的那些事)(1)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冯颂与华泰联合公司作为从事保荐业务的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均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和知识,冯颂对双方所签《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应当具有完全的判断力和辨别力,对协议的目的及后果亦应当是明知的,故《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系基于冯颂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这一特殊身份而签订,其中关于特别奖励、保荐津贴、项目签字费的约定均区别于一般劳动合同,该协议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从《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的履行看,冯颂在聘用期内未作为保荐代表人签署项目即离职,并在离职后依据《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华泰联合公司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离职赔偿金,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协议。综上,华泰联合公司与冯颂在《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中对离职赔偿金事先有明确约定,且冯颂在离职后实际支付100万元履行了协议,现冯颂主张其系被迫签订《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并系被迫交纳10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冯颂要求华泰联合公司返还100万元的翻悔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何XX劳动合同纠纷案(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3230号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不违反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因个人原因辞职,违反了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招聘费用24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保荐代表人最新规则(细说保荐代表人约定服务期的那些事)(2)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保荐代表人的离职赔偿金裁判尺度并未一致,为确保用人单位的利益以及约束保荐代表人离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在与保荐代表人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服务期的开始时间应当从员工获得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开始,且该时间应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示时间为准。

2.明确约定离职赔偿金以及支付离职赔偿金的情形。如可以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约定员工在聘用期内应当完成的项目数量(以项目获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为准),且明确在服务期内离职时应当支付的离职赔偿金或违约金。

3.服务期协议中明确公司为培养其获得保荐人代表资格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列明各类成本的具体项目。

4.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脱密期,以及针对该行业的特殊性明确工作离职交接的期限。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