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内容(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今年7月中旬以来,湘潭市持续高温酷热天气,气象干旱和森林火险等级长期维持高位。为此,湘潭市全面实施“禁火令”,从9月9日起至10月31日,严禁烧荒、烧田垠、烧秸秆及一切违规涉林用火行为。

为提高广大群众防火意识,现将我市近期发生的违反防火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

案例一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内容(森林防火人人有责)(1)

10月12日11时许,湘潭县公安局白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白石镇马家堰村庙塘组发生一起火情,出警民警迅速赶至现场,经与消防员、政府工作人员、村民一起全力扑救,明火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查,当地村民李某某在明知严禁野外用火且签订森林防火承诺书的情况下,仍然在自家菜地里焚烧柴草不慎引发旁边的山林起火。10月15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日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内容(森林防火人人有责)(2)

10月3日20时许,雨湖区居民吴某在明知雨湖区人民政府颁布了《森林防火禁火令》以及家庭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的情况下,仍抱侥幸心理焚烧秸秆。经测量,吴某野外焚烧面积约670平方米,给相距被焚烧农田仅20余米的山林造成严重的火灾隐患。

因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雨湖公安分局鹤岭派出所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决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内容(森林防火人人有责)(3)

10月14日19时许,邹某(男,59岁)在距离全市行政区域内林地不足100米的范围焚烧桔秆,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2年10月15日,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昭山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邹某警告处罚。

案例四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内容(森林防火人人有责)(4)

10月15日13时许,韶山市公安局清溪派出所接到报警:杨林乡白翎村发生一起火情。出警民警迅速赶至现场,经与消防员、政府工作人员、村民一起扑救,明火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查,村民贺某某、刘某某两人在明知禁火令相关规定情况下,仍在自家农田焚烧秸秆引发山火,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贺某某、刘某某被处以行政罚款 200 元。

湘潭公安提示

当前防火形势严峻,请广大群众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防火意识。对违规野外用火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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