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申报(增值税销售过程中视同销售固定资产销售额的核定)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申报?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申报(增值税销售过程中视同销售固定资产销售额的核定)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申报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实务解析:某 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销售A产品(税率13%)10台给甲,开具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40000元,税额为5200元;销售A产品2台给乙,开具普通发票,注明含税销售额为9718元;当月还将A产品3台捐赠给福利院,新研制的B产品(税率13%)1台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已知A产品的生产成本为800元/台,B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500元/台。试确定该企业相关业务的销项税额。

答∶销项税额=(40000+9718÷1.13)×13%+(40000+9718÷1.13)÷(10+2)×3×13%+1500×(1+10%)×13%=8112(元)

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A产品

借:银行存款等54918

贷:主营业务收入4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318

结转成本账务处理略。

捐赠A产品

借:营业外支出3 979.5

贷:库存商品2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79.5

发放职工福利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1 864.5

贷:主营业务收入1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4.5

实务解析: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企业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 28 000 元,乙企业加工完成时收取加工费10 000元(包括代垫辅助材料600元),增值税额1 300 元,开具了专用发票,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材料后用于分配职工个人消费。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5%。

计算∶1.乙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和代扣代缴的消费税。2.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解析1.乙企业应交增值税=10 000×13%=1 300(元)

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28 000+10 000)÷(1—5%)】×5%=2 000(元)

2. 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成本=28 000+10 000+2 000=40 000(元)

视同销售行为应纳税额=40 000×(1+10%)×13%=5720(元)

则乙企业应交增值税1300元、代扣代缴消费税2000元,甲企业应纳增值税5720元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委托加工商品所需的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28000

贷:库存商品28000

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银行存款等11300

支付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2000

贷:银行存款等2000

收回委托加工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4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40000

发放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49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4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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