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申报(增值税销售过程中视同销售固定资产销售额的核定)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申报?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申报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实务解析:某 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销售A产品(税率13%)10台给甲,开具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40000元,税额为5200元;销售A产品2台给乙,开具普通发票,注明含税销售额为9718元;当月还将A产品3台捐赠给福利院,新研制的B产品(税率13%)1台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已知A产品的生产成本为800元/台,B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500元/台。试确定该企业相关业务的销项税额。
答∶销项税额=(40000+9718÷1.13)×13%+(40000+9718÷1.13)÷(10+2)×3×13%+1500×(1+10%)×13%=8112(元)
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A产品
借:银行存款等54918
贷:主营业务收入4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318
结转成本账务处理略。
捐赠A产品
借:营业外支出3 979.5
贷:库存商品2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79.5
发放职工福利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1 864.5
贷:主营业务收入1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4.5
实务解析: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企业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 28 000 元,乙企业加工完成时收取加工费10 000元(包括代垫辅助材料600元),增值税额1 300 元,开具了专用发票,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材料后用于分配职工个人消费。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5%。
计算∶1.乙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和代扣代缴的消费税。2.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解析1.乙企业应交增值税=10 000×13%=1 300(元)
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28 000+10 000)÷(1—5%)】×5%=2 000(元)
2. 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成本=28 000+10 000+2 000=40 000(元)
视同销售行为应纳税额=40 000×(1+10%)×13%=5720(元)
则乙企业应交增值税1300元、代扣代缴消费税2000元,甲企业应纳增值税5720元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委托加工商品所需的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28000
贷:库存商品28000
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银行存款等11300
支付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2000
贷:银行存款等2000
收回委托加工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4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40000
发放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49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4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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