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尸体焚烧两次(男子故意焚烧未成年女子尸体)

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小梁才21岁,但是被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放火罪。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位青春年华的少年犯下如此多的罪行。

案情回顾:

小梁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小学文化,从小就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习惯,在19岁的时候就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被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小梁从监狱释放出来后,为了维持生计,应聘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某公司上班,公司提供员工宿舍,可以暂时解决温饱食宿问题。

俗话说的好:饱暖思淫欲,小梁又是青春年少,公司漂亮女孩众多,一颗心蠢蠢欲动,难免没有歪想法。

女子尸体焚烧两次(男子故意焚烧未成年女子尸体)(1)

小李还是个初中生,家境一般,暑假期间就想通过自己努力挣零花钱,因为自己是未成年,所以冒用“小晴”的身份在该公司工作,也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

某天,小梁请假在宿舍内饮酒时候,意外知道小李此时独自在房间休息,喝酒精虫上脑,遂产生强奸之念,又恐小李反抗导致罪行败露,刚出狱不想再去坐牢,便决定杀人后奸尸。

小梁潜入小李房间,看见床上熟睡的李某,持携带的匕首捅刺小李的颈部。因为喝酒的原因,力道并不大,小李惊醒后看见小梁想要杀她,立马进行反抗,抢下匕首将小梁左手臂、右手刺伤。

但是小女孩的力量怎么能和一个成年男性相比,小梁吃痛后立马露出凶狠表情,抢回匕首,毫不犹豫的割划小李颈部等处数刀,将小李双侧颈外静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之后,小梁为了泄愤将小李的尸体拖至地上实施侮辱,还用匕首刺、割小李尸体。

事后,为焚尸灭迹,不让别人发现,小梁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准备火烧尸体,但是没有助燃物,打火机未能燃烧尸体,小梁不甘心,又点燃房内衣物,后逃离现场。

半个月后,因此案被警方逮捕。

相应判决:

小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杀人后侮辱、故意毁坏被害人的尸体,还放火焚烧现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又分别构成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和放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小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小梁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

自然人在去世后,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也随之消失,但在法律上并不代表对死者尸体、尸骨、骨灰他人可以随意处置。人的尸体、尸骨、骨灰背后体现了一种社会关系或者说是社会秩序,对死者尸体的最基本尊重也是对死者家属感情上的尊重。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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