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伤认定书还要确认劳动关系吗?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

有工伤认定书还要确认劳动关系吗?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1)

一 .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工伤认定如何办理?

工伤认定部门无权力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有争议,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关系, 那么劳动者应先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做出裁决,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劳动行政部门拒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怎么办?

如果劳动行政部门拒绝受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这时,申请人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提供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务,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作出认定,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赔偿。

三.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工伤认定材料怎么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四.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一方可以在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时限的,劳动行政部门通常会不再受理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丧失了工伤待遇进行求偿的胜诉权,只要工伤职工一方能在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中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审理机构亦可在裁定或判决中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一方也可以依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未进行工伤认定,是否可以直接请求监察大队、仲裁委员或法院解决?

不可以。监察大队是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工伤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劳动监察大队无权受理工伤纠纷;

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纠纷时,通常是将纠纷双方所提供的工伤认定书和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来作为裁决的依据,已经被认定为工伤是作为先决条件存在的。当存在特殊情况或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时,各地的处理也不一致,有的是受理后在审理中根据相关证据直接进行工伤认定,有的则是以超时限或缺少相关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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