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刍议执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刍议执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1)

金锁良

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主要形式,。执法中的法律适用,是执法机关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同具体的行为和事实联系起来并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和决定的活动。本文试着阐述执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

要正确适用法律,就必须有正确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一)执法主体正确。即必须是法定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合法委托的执法组织,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适用。同时,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案件,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执法权限正确。权限正确就是执法主体在执法事项、执法地域、执法时间、执法手段、执法程序、执法条件以及管辖权等方面都不得超越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否则就构成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

(三)执法程序正确。如果执法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相对人的权益,撤销行政行为不会给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就应当撤销行政行为。反之,就不应撤销行政行为,可以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给相对人予以补偿。如果执法违反法定强制性程序,就应当撤销行政行为。如果执法违反法定程序,但行政相对人已从该行政行为受益,从信赖保护原则出发,可不撤销行政行为。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已经考虑,且其信赖利益远小于依法行政的利益,就应当撤销行政行为,并给行政相对人予以补偿。

二、法律的效力等级和关系处理

要正确适用法律就要清楚执法的法律依据的效力等级,并正确处理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的效力等级

广义上来讲,执法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较大市以上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有关的法律解释和行政解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还有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法律体系、诸要素的法律效力等级及适用规定如下:(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此外,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各自的基本法相抵触。

(二)法律之间的关系处理

执法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适用法律规范,并处理好以下关系:

(1)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当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依据,即首先适用上位法,当下位法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规定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可适用下位法。

(2)新法与旧法的关系。这是指在同一立法机关就同一事项制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依据,应当执行颁布时间在后的新法。即如果先前制定的旧的法律规范与后来制定的新的法律规范相冲突,应当适用后来制定的新的法律规范。

(3)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一般法是指对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一般情况作出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特别法是指对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特殊情况作出特殊规定的法律规范。当某一法律规范对某一具体事项有特别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4)时间与空间的关系。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别规定外,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而地方性法规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只在某一地区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只在该区域内有效。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没有生效和废止的法律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我国的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但立法机关为了维护某种利益,有时也针对具体情况在法律中做出有溯及力或有一定溯及力的规定。对法律实施前的行为,我国现在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只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5)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执法中要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既要认真实施实体法,履行法定职责,又要保证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合法,程序违法往往导致实体上执法无效。

(6)有法必依与执法必严的关系。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都必须按照这些规定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只要体现了某种确定的法制原则和法律精神,执法时也必须遵守。

总之,执法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及适用规则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否则就是违法,就会有悖于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

山阳检察院

责编:李朋

总编辑: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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