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

他说我用眼镜瞪了他,就拿起烟灰缸向我砸来,我随即起身,跟其争执。后来我还跟他微笑着道了歉,但他仍然拿着啤酒瓶,威胁我。

后来他又动手在我脖子处掀了一下,我当时没有忍住,就抡起啤酒瓶跟其打起来了。后来我用破碎的啤酒瓶捅了他几下,他倒地了。

以上是王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说的案发情形,跟他发生争执的是李某。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1)

“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再也没能忘掉你的容颜”是很多人都熟悉的一首歌的歌词,这句话体现的是美好相遇的开始。

然而现实中,却发生了一起因为多看了你一眼,而发生的致人死亡案件,案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被判刑。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2)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朋友苗某在泾阳县某酒吧内喝酒。

当晚20时32分,已喝过酒的被害人李某和两个朋友(唐某、唐某1)来到该酒吧。

酒吧服务生引导李某等人经过王某喝酒的桌子时,李某认为王某用眼睛瞪了他,即上前质问并从旁边桌子上拿起一个烟灰缸扔到坐着的王某胸前。

王某遂从桌子上抓起啤酒瓶起身与李某发生争执,双方朋友及酒吧工作人员随即对二人进行劝阻。

李某不听劝阻,抓起啤酒瓶准备应对,双方朋友分别从二人手中夺下啤酒瓶。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3)

接着,李某推倒现场沙发,再次抓起啤酒瓶上前继续争吵,并将手中的啤酒瓶用力在地上摔碎,后递给王某一个啤酒瓶,并继续与王某纠缠。

20时36分11秒,双方朋友相继散开。李某再次递给王某一个啤酒瓶,自己也拿起一个啤酒瓶,与王某继续争吵并语言挑衅。

然后,李某用手推搡了一下王某的脖子,王某随即用啤酒瓶击打李某头部、肩部,瓶身断开,双方厮打在一起。

厮打中,王某持断开的啤酒瓶多次捅刺李某,致李某受伤倒地。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4)

20时36分50秒,李某倒地后仍抓住王某的上衣和头发,王某手持破碎的啤酒瓶,与李某撕扯在一起。二人僵持片刻后,李某松开手,王某起身。

20时37分20秒,李某起身走到酒吧大厅门口,蹲在门口处后躺倒在地。

酒吧老板接到服务员电话后从外面赶回酒吧拨打了120,王某也拨打了120电话。

20时48分,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

后李某经泾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苗某在现场拨打110报警后告知了王某,后公安人员从现场将王某带走。

经泾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李某系被他人用带有弧状边缘的不规则带刃器物刺扎胸部,伤及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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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一审法院认定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向陕西高院提起了上诉。

王某认为,其与被害人李某素不相识,也无任何矛盾积怨,而李某对其先用烟灰缸抛砸,后又多次纠缠并对其进行语言威胁、辱骂。

在李某一手卡住其颈部,另一只手持酒瓶在其身上击打时,他为了阻止不法侵害,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回击,制止了李某的不法侵害,且其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另外他主观上并没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其行为应当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原判对其行为定性错误,量刑过重。

陕西高院经过审理,对原审判决进行了改判,依然认定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防卫性质,撤销原审判决量刑部分,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6)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量刑是否合理?

首先,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受害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王某对李某实施的伤害行为,造成了死亡的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王某应判处的法定刑罚应在十年以上。

其次,咸阳中院在对此案一审时,认定了几个从轻处罚的情节。

比如被害人对此案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王某在案发后拨打120救助李某,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

另外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与李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36万元,李某的家属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结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拍摄的影像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一审法院基于以上情节,判定王某九年有期徒刑。

最后,二审陕西高院认定了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进行了减轻处罚。

二审中陕西高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王某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应从轻处罚。因此二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7)

正当防卫的本质及法律构成要件是什么?

首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当公民个人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他人利益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主动采取行动制止不法侵害。

当然这里的正当防卫是需要满足几个条件的,比如必须是不法侵害(对象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条件)、具有防卫意图(主观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公民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私立救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正所谓“紧急状态无法律”。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8)

其次,正当防卫更是一种阻碍犯罪成立的条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里,违法阻却事由是一个必备的要件,而正当防卫同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履行职务行为等一样,都是阻碍犯罪成立的法定事由。

举个例子,小明用刀把人捅伤了,正常情况下肯定是要付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小明是在正当防卫,或者小明是警察在履行职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小明是不构成犯罪的。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正当防卫的,不构成犯罪,不予处罚。对于,明显超过必要程度的,构成防卫过当,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9)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首先,被害人李某实施的行为属于对人身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被害人李某在进入案发酒吧后,无故将烟灰缸扔在王某的胸前,后又对王某进行语言威胁和肢体推搡,并多次拿起啤酒瓶来回挥舞。

在王某已经朝李某赔笑、试图和解并平息事态的情况下,李某仍向王某手中强塞酒瓶,挑衅王某朝其头上击打。

在王某的朋友苗某上前劝阻并意图夺下李某手中啤酒瓶时,李某先后两次举起啤酒瓶威胁要殴打苗某。

从李某的上述这些肢体动作判断,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且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及一定的攻击性,属于对王某人身的现实不法侵害。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10)

其次,被害人李某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

李某从向王某身上扔烟灰缸到实施语言威胁、掀翻桌椅、摔碎啤酒瓶泄愤。

李某又多次上前对王某进行语言挑衅威胁,并持啤酒瓶来回挥舞,甚至先后两次举起啤酒瓶威胁殴打苗某。

直至最后给王某强塞啤酒瓶挑衅对方砸自己,并对王某进行肢体推搡来看,李某的整个行为呈现升级趋势,并无任何离开现场或者停止滋事的迹象。

李某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王某此时实施反击,防卫时间适当。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11)

最后,王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

从案件起因看,王某与被害人李某素不相识,是李某突然无故用烟灰缸扔向王某。

从案件过程来看,王某在被他人劝开后,已经向李某赔笑,并先后多次抬手试图扶着李某的手臂或肩头进行安抚,明显不想再与李某发生争执,但李某仍旧不依不饶、一再挑衅。

王某为摆脱李某的纠缠、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对李某实施打击行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

因此,王某的伤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不属于正当防卫。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12)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首先,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罪名,只是一个量刑情节。

防卫过当满足了正当防卫的除限度条件之外的其他条件,它依然构成犯罪,只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具体使用的罪名还是根据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基本行为来定。

比如本案中,王某的基本行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王某最终定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只不过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13)

其次,本案中,被害人李某与王某案发前并不认识,更无任何过节,李某将烟灰缸扔在王某胸前的行为仅是一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行为。

王某拿起啤酒瓶欲上前殴打李某被人拦下后,李某认为自己颜面扫地,进而对王某实施语言威胁、肢体推搡、摔碎啤酒瓶、掀翻桌椅泄愤,并手持啤酒瓶来回挥舞,目的是为了争强好胜。

特别是李某将酒瓶强塞到王某手中、挑衅王某朝其头部击打这一行为,更能说明李某的主观心态是为了逞强,自认为王某不敢打他。

李某后又用左手在王某颈部附近推搡一下,整体上其仍然属于闹事、耍酒疯、寻衅滋事的范畴。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14)

最后,李某的上述行为,与手持凶器动辄行凶、为泄愤报复而直接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的情形存在明显区别。

王某在李某向其扔烟灰缸后,持酒瓶站起与李某争执,在他人劝解过程中又拿起啤酒瓶意图冲上前去击打李某。

在李某向其强塞啤酒瓶并推搡其颈部附近一下时,王某仍然有继续与李某进行周旋的余地。

但王某却在停留片刻后,突然用手中的啤酒瓶朝李某的头部、肩部击打数下,在将啤酒瓶打破后,又持啤酒瓶断茬朝李某要害部位连续捅刺,在李某头部受伤、手中啤酒瓶掉落后仍不停手。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15)

在李某倒地、基本失去反抗能力后,王某仍持啤酒瓶断茬捅刺李某左背部,最终造成李某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

因此本案王某面临的不法侵害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防卫行为强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王某防卫造成的损害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也相差悬殊,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16)

本案是否适用无限防卫(特殊防卫)的法律规定,认定王某无罪?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除了一般的正当防卫情形外,还有特殊防卫。

所谓特殊防卫,就是在面对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特殊防卫中,受到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具有无限的防卫权,可以实施任何形式的反击,而不负刑事责任。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17)

其次,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实施的扔烟灰缸、掀翻桌椅、言语挑衅威胁、肢体推搡等一系列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性质上属于寻衅滋事。

该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未对王某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后来的事实也已证明,王某在整个冲突过程中未遭受严重侵害。

李某实施的寻衅之事行为所造成的侵害与王某实施的伤害,侵害生命权的侵害相比,明显差别比较大,不具有对等性。

因此,本案不存在适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王某的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18)

本案的发生,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首先,年轻人酒后不要冲动,更不能闹事,特别是在类似酒吧等娱乐场所。

本案的发生起因就是因为,王某说李某瞪了自己,然后就多次挑衅,最终酿成惨案。

据受害人李某的朋友证实,李某在饭店已经喝了七八两白酒,然后又到的酒吧。

被告人王某当时也和苗某,喝了二十几瓶小瓶啤酒。俗话说“酒壮怂人胆”,有些事情,正常情况下,本来不会发生,但酒后那就不好说了。

本案中,两个当事人若是没有喝酒,也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争执,最终导致严重的后果。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19)

其次,年轻人年轻气盛固然好,但是在面对纠纷时,一定要保持理性。

本案中,李某一再的挑衅王某,并从桌上拿起一个啤酒瓶递给王某,让他砸,并称一个瓶子不够再给他一个。

这种情形下貌似受害人做出了承诺,但这种承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个是因为李某当时饮酒后意识不情形的情形下所做的承诺无效,另外对于健康权造成重伤害的承诺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李某和王某均是年轻人,谁都有点脾气,但是在对待正面冲突的纠纷时,一定要保持理性,选择合理合法的处理方式,不能脑子一热,不顾一切,这样只会害人害己。

拿刀捅人属于正当防卫吗(男子将挑衅者捅死)(20)

结语:

当你凝视深渊也在凝视你,任何人触犯了刑法,都要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去世时才28岁,被告人王某也付出了五年有期徒刑的代价。

刑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可以适用其他方式(比如调解、诉讼)解决纠纷时,一定不要适用刑法解决。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在认定正当防卫时,不能要求防卫人太严格,要从案发时防卫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这样才能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当然,对于犯罪行为的斗争,不能太暴力,必须要适度(无限防卫情形除外),不然的话可能造成更大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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