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在历史发展中经历的形态(辩证法及人的意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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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在历史发展中经历的形态(辩证法及人的意识发展)

辩证法在历史发展中经历的形态

刍议辩证、辩证法及人的意识发展

辩证是人的意识在认识客观事物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性,是意识对这种特性所形成的一个概念及观念。古代哲学家、思想家们都有不少触及到这个现象并形成了自己的观念及概念的。直到黑格尔较为系统、深刻地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堪为人类对这一现象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思想跨越。而又直到人类对时空相对性质及其存在形式的获得了基本的认识之后,人类对意识与存在的关系,以及意识活动过程中存在着辩证的特性这一特征认识,才具有了理性升华的基础。

由此倒回去概括人类对意识活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所谓“辩证”特性的认识,可以看出,黑格尔及其所在时期人类所形成的认识及其概念、观念等,都是感性性质的,遂有黑格尔总结的辩证逻辑的“三大规律”(实际更应该直接说是黑格尔自己对意识活动过程中那“辩证”特性的比较总体的经验概括),以及所谓的“辩证法”。

以此为基础,意识活动作为一种物质存在现象,黑格尔是发现了客观意识活动中的特性,而其后继者特别是马克思等人,却是应用这种根本上就是经验概括性的概念、观念直接等同于甚至标签于客观存在现象的本质规律性,尤其是在社会现象领域。其结果不难想象,就是用感性经验的观念、概念去代替甚至等同于对事物本质规律性的理性认识,甚而有的人还用其反驳和对抗人类自然科学在相应领域对相关本质规律性所取得的思想认识发展与进步。

得益于自然科学对时空相对性、量子转换本质规律性的探知,以及信息及其传递本质的认识进步,人类意识所表现出来的客观存在及其现象的“偶然性”,与客观事物本质规律性所具有的“必然性”之间,思想认识及观念、概念上的理性跨越和升华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尤其是不能简单和直接地用感性的“价值观”、“社会结构及其形态”、“阶级意识及其矛盾”、“主义”及“主义性社会形态”等观念、概念,试图通过主观意愿和意志去强加于现实社会甚至等同于客观社会的本质规律性。只是这个过程需要以自然科学在相应领域的不断发展进步作为基础,需要一个不断渐进和升华的过程,尤其是在现代经济学、法学、哲学和对意识与存在关系的认识方面。

202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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