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和嫡母有什么区别(嫡母继母慈母)

生母和嫡母有什么区别(嫡母继母慈母)(1)

在古代,由于家庭建制比较大,人员多,层次多,关系较为复杂,与母相关的就有嫡母、继母、慈母、嗣母、生母、养母等多种,从礼法上讲,这些都是与己相关的至亲,地位都是与父亲一样最高的。古法社会是父权家长制的宗法形态,以家庭为基本建制,强调秩序与位分,突出等级与尊卑,特别到明清时期,嫡母、继母、慈母、嗣母,是法定母亲的四种形态,而生母的意义反而变得不确定。下面具体分析一下。

(1)嫡母。嫡母好理解,就是父亲的正妻。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古代社会一直都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从来就没有那个朝代实行多妻制,有妻再娶或停妻再娶都是要受到刑律制裁的。妻是具有法定婚姻关系的配偶,是唯一的。妻以外的女性配偶关系人都是妾。妻出为嫡,妾出为庶。嫡母的地位是随父亲的,如果父亲是家里的男主,嫡母就是家里的女主,在皇宫里就是皇帝和正宫娘娘皇后。

父亲所有的儿子,不管谁生的,都是嫡母的儿子。在后庭,即一般家务事,嫡母权力最大,所以,儿子对嫡母的礼仪和敬重都是最高的,生母在其次。

(2)继母。继母就是父亲再娶的妻子。父亲再娶有两种情况:一是续娶;一是再婚。续娶是指母亲死了,父亲续弦再娶。再婚是指母亲被父亲休了,回娘家或者改嫁,父亲又娶一妻。子女随父一起生活,父亲再娶的妻子就是继母。有两点要注意:其一,继母是嫡母,道理很简单,因为继母是正妻。对于儿子来说,继母与父亲是一体的,所以是自家人,既是家人,也是亲人。其二,继母必须是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父母离异,儿子随母亲脱离父亲家庭的,随母的儿子与父亲再娶的妻子没有母子关系。

《仪礼--丧服》有:“继母如母”,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亲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3)慈母。慈母要复杂一些。按《仪礼--丧服》的规定:“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就是说,嫡母以外的妾没有儿子,或者妾生了儿子妾自己不在了,这时候,父亲可以指定其他儿子给没有儿子的妾做儿子,可以指定妾接手已经不在了的妾的儿子。有这种生养关系的母亲叫慈母。

《仪礼--丧服》有规定:“慈母如母。”

(4)嗣母。嗣母是同宗过继而形成的母子关系,但嗣母与继母是根本不同的,别搞混了。自己的母亲没了,父亲又娶回的那个人,是继母。自己有父母,去给没有儿子的别人当儿子,这个别人,就是嗣父母。

按《仪礼--丧服》的要求,“为人后者”与子是一样的,“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所以,嗣母如母。

(5)养母。实际生活中,一般来说,家庭养育同姓同宗以外的人,养育人与被养育人之间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履行收手续的,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是没履行收养手续的,是养育人和被养育人。

古法礼仪规范文本中没有养母的概念。在我国古代,因为收养关系乱了血脉,而我们的文化形态又过分强调血脉传承,外人终究不可靠,所以一直不倡导或不承认收养。

现行法律是承认收养关系的,但收养关系一旦达成,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为亲子关系,养子女与自己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在法律意义上消失。即亲子关系是唯一的。

没有履行收养手续的养育人与被养育人,没有法律上和礼仪上的约束关系。

(6)生母。生母就是十月怀胎生你的那个人。古法社会条件下,生母是个很复杂的范畴,甚至是一个很复杂的关系人。生母可以是嫡母,也可以不是,但生母不会是继母、慈母、嗣母、养母。啥意思呢?就是说享受至高无上母亲地位的那个人是唯一的,而这个人的位分在你所在的家庭。

在礼法上,继母与继父是根本不同的。继母是自家人,继母与继子之间是亲子关系,但继父与继子之间是两姓家人,没有任何法律上和礼仪上的关系。所以,母亲改嫁以后,随父的儿子与再婚的母亲之间没有法定的亲子关系,这时候的生母,在儿子家庭中什么都不是,没有任何位分与权利。母亲改嫁以后,礼法位分转移到继父家庭,随母的儿子与继父之间没有任何亲缘关系,在礼法上,这个时候的生母只是你的养育人,已经失去母亲的位分和礼遇。这个儿子长大后需要自立门户。子为啥一定要随父,当初就是这样设置套路的,在父亲的家庭成长发展相对简单,出了家庭就难了。

在古代,社会上的事情,讲法;家庭中的事情,讲礼。现在都讲法,没礼。但现时生活中,有一件事情没礼不行,就是丧事。遇到事情弄不清楚的时候,如前妻或前几妻与现妻、前夫或前几夫与现夫,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家养子与野生子、嗣子与继子、养子与义子,等等,多看看礼仪规范文本怎么说的,你又依据,容易说服人。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