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尔看见辩护人(好比是一粒种子)

偶尔看见辩护人(好比是一粒种子)(1)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一千三百年前的古风,本意是悯农,却无意间道出了种子由一至万,倍速递增的奇妙。天工开物,令人惊讶,种子之奇妙,在于超越当下,孕育未来,物质量变,瞬息万千。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法律谓之辩护人,就好比是一粒种子。

我国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然则,前述立法目的能否实现,换言之,通过律师辩护,继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不仅取决于律师自身的法学学识和执业素养,还取决于律师在国家司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其决定性因素或主导性因素多种多样,非三言两语所能周延。故而,于具体刑事案件之中,律师的辩护空间或许并不宽阔。

空间不宽阔,纵有屠龙之技亦难施展。法律圈内近日极度热议着一话题,大意是目前尚无一起刑案因律师辩护而去掉了某某罪名,至少在公开的报道中没有找到。为此,某知名大状坦言“去年以来我至少推掉30起(涉该罪的案件),很多可以提供高额律师费,但解决不了的案件,我的原则是,不接。”同为律师,自然理解大状的心酸与无奈,“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哀吾生之须臾,羡长江之无穷”。

但深究律师制度之本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非其终极目的,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才是,这也正是律师与其他职业诉讼人的根本区别所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由此可知,律师的职责是“三个维护”,忽视律师的司法正义价值,把辩护人的职责等同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辩护人失职和自我蜕化,将与春秋时代的邓析无二致,史称邓析乃“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

我一直认为,尽职而又出彩的辩护,是绝佳的普法教育。站在法律的圣坛上,替有罪或无罪的人辩护,让正义的眼睛不再流泪,罪恶的灵魂永远忏悔,播下的是法治的种子,传递的是对法律和规则的信仰,知我罪我,其惟春秋。鲁迅求学日本,因一部课间电影而深感有野蛮之体魄,无文明之精神,民族实难强大,遂弃医从文,一篇《藤也先生》警醒了一代又一代的国人。《藤也先生》载:中国人“给俄国人做侦探,被日本军捕获,要枪毙了,围着看的也是一群中国人;在讲堂里的还有一个我。‘万岁!’他们都拍掌欢呼起来。这种欢呼,是每看一片都有的,但在我,这一声却特别听得刺耳。此后回到中国来,我看见那些闲看枪毙犯人的人们,他们也何尝不酒醉似的喝彩,--呜呼,无法可想!”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种子之规律,天道使然也。“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貆兮?”古老的《诗经》即提出了对无中生有不劳而获的批判。百年前,沈家本草拟《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开中国律师事业之先河,四十年前,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二十年前,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施行,中国律师正以其自身的规律发展。一如佛法所言,“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后世果,今生作者是”,大意是,我们现在的成果是基于以前的种子,以后能否取得成果,得看我们今天如何播种。

辩护人,当好种子吧,大家共勉。

作者:倪世钧,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获得者(2014年),重庆市律师协会“十大民商事诉讼经典案例”获得者(2015年)。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账号的观点与看法。

免责声明:文字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作处理。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偶尔看见辩护人(好比是一粒种子)(2)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