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为什么计下浮率(下浮量系针对整个工程)

一、案例索引 1、江苏高院《宋加强与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苏民终字第0196号,审判长葛晓明,裁判日期王洪光,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工程结算为什么计下浮率?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结算为什么计下浮率(下浮量系针对整个工程)

工程结算为什么计下浮率

作者:王道勇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律师

一、案例索引

1、江苏高院《宋加强与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苏民终字第0196号,审判长葛晓明,裁判日期王洪光。

2、最高院《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加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417号,审判长王洪光,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案涉工程总包方为江天公司,分包方为宋加强(实际施工人)。

双方对“投标价一下浮量”结算方式没有异议,争议的是如何确定下浮量。 江天公司主张下浮量为投标价-合同价。

争议的焦点: 宋加强施工的是水暖电项目下浮量如何确定?

三、裁判摘要

(一)江苏高院

根据潍坊项目部与宋加强签订的协议书来看,双方虽在协议书中没有约定水电暖项目工程款的结算方式,但潍坊项目部于2009年8月6日、11日两次向宋加强出具有关水电暖项目工程款结算的书面说明,能够证实双方采用固定单价的结算方式。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后面所附的山东潍坊市委党校公寓楼工程造价明细/汇总表以及以上两次书面说明,一审法院对双方之间有关水电暖项目工程款的结算单价作如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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