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对方发生事故谁负责(借车他人发生事故谁担责)

借车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祸受害人索赔谁担责?近日,电白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李某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林某淇作为车辆驾驶人对原告李某坤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涉案车主林某胜与实际驾驶人林某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借车对方发生事故谁负责?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借车对方发生事故谁负责(借车他人发生事故谁担责)

借车对方发生事故谁负责

借车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祸受害人索赔谁担责?近日,电白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李某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林某淇作为车辆驾驶人对原告李某坤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涉案车主林某胜与实际驾驶人林某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案情回放

去年9月20日,林某淇驾驶轿车至茂名大道乙烯转盘往茂名方向100米处时,追尾碰撞由李某坤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李某坤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淇驾车逃逸,李某坤先后到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人民币1981元。同年11月13日,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坤不承担责任。经价格评估公司鉴定,李某坤的二轮摩托车损失价格为3390元。为此,李某坤支付了评估费450元和拖车费200元。

另查明,林某淇持有的准驾车型为C1E。林某胜则是涉案轿车的车主,为该车在人保茂名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裁判

对于原告李某坤提出的“被告林某淇、林某胜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取决于被告林某胜对该起交通事故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法院的相关法律解释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却仍然将车借给他人驾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若事后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车辆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林某胜将车借给了有C1E驾驶证的林某淇,对涉案车辆尽到了审慎管理的基本义务。且李某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林某胜具有其他过错,故李某坤主张被告李某胜承担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车辆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当碰到亲戚朋友开口借车时,借还是不借?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借车需谨慎,三思而后行”。一思车辆状况是否完好,反复检查、确认是否存在有可能影响到安全性能的问题或缺陷;再思借车人是否有驾驶资格,对无证、假证上路的行为坚决说“不”;三思借车人借车时有无饮酒、吸毒等情况,切勿让自己成为醉驾、毒驾的帮凶。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伍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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