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溪县农村饮水安全(珙县农村饮水安全谁来管)

从有水吃到吃好水

从建工程到水长流

饮水安全谁来管

富溪县农村饮水安全(珙县农村饮水安全谁来管)(1)

近日,珙县水利局起草完成了

《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富溪县农村饮水安全(珙县农村饮水安全谁来管)(2)

时间

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1日。

对象

珙县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

内容

就《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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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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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长期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宜宾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珙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适用本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本办法所称集中供水工程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务,日供水规模为2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200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包括:工程运行管理、水源水质安全管理、供水用水管理、水费核定计收管理等。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的,全面落实“三个责任”:政府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运行管理责任,健全完善“三项制度”: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创新运行管理模式。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各乡镇长为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分管责任人。县直各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立项审批及上报、投资计划审核下达、水价的核定,监督检查投资计划的执行。

县公安局:负责对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破坏饮水水源、投放有害有毒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突发事件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培训、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资金,并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保障等工作。

县林业竹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事件处理的交通保障预案,配合做好沿公路敷设的农村供水管网的维护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和水质定期检测、抽检、巡检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审计调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的价格检查、食品安全监管。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督促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会同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民政、供电、税务等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优惠政策的落实与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要明晰产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五)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运行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机构,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一)规模较大的饮水工程管理:规模以上农村饮水工程、场镇管网延伸工程由珙县弘源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二)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由乡镇政府管理;

(三)单村或跨组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由村民委员会管理;

(四)效益范围在组内的集中供水工程:由组集体管理。

县水利局要将各乡镇落实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人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构筑物、管道和泵房都应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建造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等。

第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由专人管理。

第三章 水源水质安全管理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供水管理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划定保护区域,进一步加大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对所有集中供水工程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对分散供水分片区进行抽样监测。并接受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的抽样监测,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县、乡镇、村、运行管理单位四级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环境保护、卫生健康、水利等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用水户。水质监测机构一旦发现水质问题,应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水利部门,水利部门应依法查处并督促供水单位整改。

第十四条 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应落实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直接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每年一次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第十五条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督促检查;县生态环境部门和乡镇、村、组、供水单位要加强工程和水源保护的宣传,增强安全用水意识,保障饮水设施和水源安全。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县水利部门。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有提供的水质、水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等情形的,由县水利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收缴和使用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除分散工程自建自管外,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集中供水水价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并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供水价格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核准。

第二十二条 规范水费收缴和使用。

(一)水费由供水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和管理人员工资等项目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等事项的监督。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公益性基础工程,县政府给予扶持和保障。

(一)加强用地保障。规模较大的水厂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由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统一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规模较小的水厂用地仍属农业用地性质,由乡镇和社组自行调剂解决。

(二)落实用电、税收优惠政策。县级各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督促落实国家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政策;同时,农村饮水安全免征有关税费,尽量降低运行成本。

(三)建立考评奖补机制。县政府每年安排县级农村安全饮水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每年对各乡镇进行村镇供水规范化管理绩效考评,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依据绩效考评情况安排下一年度的县级农村安全饮水维修养护资补助金。

(四)保障农村饮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工作,要充实水质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队伍,提升水质监测能力。县财政部门要足额保障相应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供水单位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水质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二)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

(四)擅自在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五)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

第二十七条 除法定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供水工程停止供水时间不得连续超过三天。连续停水超过三天的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应对用水户预告。

第二十八条 供水工程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水利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构成停水事故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工程或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珙县水利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若国家政策有调整,从其规定。

反馈渠道

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以单位或个人实名填写《意见表》,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珙县水利局反馈。

联系人:张竹

电 话:4012946

邮 箱:1968435141@qq.com

邮 编:6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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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下载《意见表》

富溪县农村饮水安全(珙县农村饮水安全谁来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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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来源:珙县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综合编辑:珙县兜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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