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农村违建拆迁(谁说违建就直接拆)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先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无正当理由且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经法定程序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讲解有关“违法建筑强拆”知识点。

如何界定农村违建拆迁(谁说违建就直接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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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在本案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xxx号行政裁定书。张某在2018年在自家承包地上盖三间彩钢房,后被政府航拍到认定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随后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张某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房屋。当地政府以张某不履行义务为由强制拆除了张某的彩钢房。随后本案起诉到一、二审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政府强拆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判决张某败诉。张某不服起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经过审查发现,政府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前并未履行法定的催告程序,违反《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后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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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先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经法定程序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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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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