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立遗嘱孙子继承(孙子是否就是继承人)

爷爷立遗嘱孙子继承(孙子是否就是继承人)(1)

案情简介:

郑老汉今年74岁,现有两个儿子郑甲和郑乙,两个女儿郑丙和郑丁,郑甲有一个儿子郑小甲。郑老汉年轻时在一家知名陶瓷企业工作,由于常年接触粉尘,退休后一直患有矽肺疾病,需要长期吃药及护理。郑甲及郑乙认为郑老汉年事以高,对于自己家庭来说是个累赘,因此对郑老汉不管不问。女儿郑丙和郑丁虽经常来看望郑老汉,但在郑老汉及女儿心里,女儿必经是“外人”。因此,自老伴去世之后,郑老汉一直孤苦伶仃一个人,现郑老汉感觉自己身体日渐不佳,想立一份遗嘱,想来只有自己的孙子郑小甲对自己还是不错,大学放假回来经常来看望自己,于是郑老汉请来律师要求立下遗嘱,在自己死后将名下两套拆迁补偿的房子及10万元积蓄全部留给自己的孙子郑小甲,郑小甲在遗嘱上签字确认。

郑老汉去世之后,二儿子郑乙将郑老汉的两套房子全部霸占,郑小甲拿出遗嘱要求继承郑老汉的房产及存款,郑乙不同意,郑小甲遂将郑乙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以及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该条规定涉及两种继承方式,第一就是“遗嘱继承”,第二种就是“遗赠”,关于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必须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

2、接受方式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此,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郑老汉虽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但精神状态尚可,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具备了订立遗嘱的能力,因此,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从遗嘱内容来看,属于“遗赠”。郑老汉的法定继承人仅有郑甲、郑乙、郑丙、郑丁,郑老汉并未将遗产处分给上述四人中的任何一个人,而是给了自己的孙子郑小甲,郑小甲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行为属于遗赠。郑小甲在郑老汉立遗嘱时,一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的,表示其自愿接受遗赠。

因此,在郑老汉所立遗嘱合法有效,郑小甲表示自愿接受的情况下,该遗赠成立,郑老汉去世后,郑小甲有权依法继承郑老汉的遗产。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养儿不防老的事情越来越多,老无所养成为困扰许多老年人的心病,因此,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也选择以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在订立遗嘱时:

1、一定要聘请专业的人员在场予以见证;

2、必要时到公证部门进行遗嘱公证;

3、签订遗嘱时同步录音、录像;

4、老年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订立遗嘱前做一次体检,全面检查一下精神状况;

5、属于遗赠的,需要接受遗赠人两个月之内明确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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