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没交社保(缴纳社保记录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以实际用工作为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准,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二条的意思再明确不过了:只有实际用工,才会建立劳动关系,即使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也不能认为建立劳动关系。

但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手里只有社保缴费记录,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社保缴费记录,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证明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但还是不够充分,比如,现实中存在很多挂靠社保的情形,但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用工,显然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没交社保(缴纳社保记录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

01 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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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有限公司为了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需要提供若干员工的技术证书,但是该公司并没有那么多员工拥有技术证书。于是公司管理层通过关系找了一些社会人员,为他们办理相关的资质证书。

林某就是其中之一,该公司为了完成资质证书的申报帮他购买了社会保险,但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最终,该公司完成了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认证。

不料几个月之后,林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认为自己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年休假工资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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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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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林某与某物业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林某提交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某公司为林某购买了社会保险,但此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与林某产生了劳动合同关系。

2 从本案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来看,某公司系为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而提供了林某的技术证书,从而为了完成资质证书的申报帮林某购买了社会保险。双方之间并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林某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林某亦认可未为该公司提供劳动。

故林某主张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林某提出的关于支付拖欠工资、支付年休假工资、支付代理费的主张,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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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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