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及答案(公务员考试常识之法律知识)

第一章 法理学

一、法的概述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知识链接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方式保证实施。

二、法的渊源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及答案(公务员考试常识之法律知识)(1)

2.法的效力位阶

(1)不同位阶的冲突原则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同一位阶的冲突原则

特别法>一般法、新法>旧法。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1.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3.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物资、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四种。

试题演练

(多选)关于法的渊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B.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C.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及答案(公务员考试常识之法律知识)(2)

第二章 宪法

一、宪法概述

1.概念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2.宪法修改

(1)修改程序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1982年宪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5次部分修改。

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第33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第36修正案: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37修正案: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40修正案:增加宪法宣誓制度。

第45修正案:取消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

3.宪法宣誓

(1)宣誓的主体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宣誓方式

1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2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③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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