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连环杀女人案(杀女凶手竟是好女婿)

参考资料:《中国刑事警察》杂志编辑部编,《侦察经典2000/2001/2002》

2000年8月30日22时30分,湖北省公安厅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刑警大队接到分局指挥室的出警指令:云集路X号XXX室发生意外电击事故,有一女子身亡。刑警大队接到指令后立即点齐刑侦和技术人员火速出警。

夫妻连环杀女人案(杀女凶手竟是好女婿)(1)

今日的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大楼

死者戴某,女,是宜昌市农业银行职工,但因为视网膜脱落而做了手术,正处于恢复期而病休在家。戴某的父亲戴某某向出警的侦查员反映:戴某是因为视力模糊而误触碰到裸露的电源开关而意外触电致死,他们接到女婿郭举斌的电话通知后就急忙赶来,见女儿已经触电死亡,不忍看死状,便吩咐女婿用毛巾清洗女儿的遗体,再打电话报警。

戴某的丈夫——宜昌市工商银行职工郭举斌称:当晚21时他下班回家敲门,没等到妻子给他开门,就用钥匙开锁进屋,就发现妻子戴某倒卧在卧室床边的地板上,头发还在冒烟,于是他急忙往妻子身上不停浇水,待戴某身上不再冒烟后便探妻子的鼻息,见已经没有鼻息后就马上打电话告知岳父岳母。

死者的父亲戴某某和郭举斌的讲述基本吻合,戴某的家属也对戴某的死因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只是希望公安机关尽快处理完现场后让戴某尽早入土为安,殡仪馆的殡葬车已经在现场附近等候,一旦现场处理结束后就会将戴某的遗体拉去殡仪馆火化。

夫妻连环杀女人案(杀女凶手竟是好女婿)(2)

民警勘查现场(图片取自网络,与本案无关)

云集路X号是一幢座西北朝东南的五层砖木混合结构的居民楼,事发中心现场XXX室在一楼,是一套一室一厅的套房结构住房,由西南至西北方向依次为客厅和卧室。现场勘查发现门窗均完好,没有任何撬压和人为破坏的痕迹,室内的物品都没有被搬动和翻动的迹象,可以完全排除外人侵入作案的可能。客厅的写字台上有白色胶皮铝芯双股电线一根,一端弯曲,一端直伸,两端的胶皮被剥除,裸露出铝芯。家中卫生间的煤气罐旁边的墙角处有一个倒放的“娃哈哈”纯净水瓶,里面装着约20毫升的透明液体。

死者戴某的遗体位于卧室内,具体位置在顶着卧室东北墙正中的双人席梦思床和卧室东南墙之间的蓝色方格地板革上,头朝东北向,脚朝西南向,呈仰卧状。上身只穿着白色吊带纹胸,纹胸的吊带已经被烧断,下身只穿着一条白底红点三角裤。尸体右手弯曲至胸前,下面压着一本《军事园地》杂志期刊,左手放置在身侧的地板革上,整个手掌呈灰黑色,手腕上戴着一块女式手表,表带已经被烧成了灰黑色;左手下面压着的地板革表面有两处相距6厘米的烧焦空洞。死者的头发和头部周围的地板革上都有烧焦痕迹,四周的地板革上有未干的水渍。

尸体东南侧墙壁上距离地面132厘米处有一个缺失面盖的电源插座和开关各一个,但是这个插座没有通电,但是开关上的铜质接线柱单相火线是通电的,卧室门口的地面还有一个通电的多孔活动电源插座,卧室内有一股明显的焦糊味道。

现场勘查结束后,警方宣布要封闭现场,并告知殡仪馆和死者亲属:在公安机关没有确定最后结论之前,不得擅自火化戴某的遗体,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死者家属当即表示不理解,但警方根本不为所动,要求必须无条件照办,戴某家属虽然心怀不满,但却也只能从命。

8月31日一早,宜昌市电力部门的几位专家应邀来到现场。针对遗体和地板革被灼烧的情况,专家经仔细检查分析后告诉警方:正常的生活用220伏电压足够电击致人死亡,但是绝对不会形成击穿尸体和地板革的状况。

死者体表尸检表明:体表没有发现任何机械性外伤的痕迹,其头部左枕至左颞处有一片长17厘米、宽7厘米的头发被烧焦;双眼的眼睑结膜多处出现散在性点状出血;口部的舌尖、上下唇黏膜和上部门牙牙龈都有出血状况;颜面部位有多处散在性点状出血;脖颈和肩部的表皮呈灼烧状焦黑色;手掌心有两处灼烧斑,长分别为1.5厘米和1.8厘米,宽分别为1厘米和1.3厘米,相距约2.5厘米。

夫妻连环杀女人案(杀女凶手竟是好女婿)(3)

正在工作的宜昌公安法医,照片人物为“宜昌市巾帼建功标兵”、“宜昌楷模”荣誉称号获得者赵容同志

根据死者的尸温、尸斑和尸僵的情况,法医初步判断死者的死亡时间应该是警方接到报警前12小时以上,即至少在8月30日7时至10时这个时间段。谨慎起见对尸体进行解剖尸检,发现胃内容物的消化程度也确定了死者的死亡时间在7时至8时左右。但是死者丈夫郭举斌却宣称他21时回家发现死者死亡,身上还在冒烟,显然想要描述的死者死亡时间不会早于20时。就算是20时,这个死亡时间也和尸检得出的死亡时间相差甚远。

有鬼了!

8月31日晚,在全体技术人员参加的8.30触电事故的讨论会上,西陵分局分管刑侦的赵正东副局长告诫说:不要受现场反映的表象和初步调查访问的结果所左右,要本着科学精神严肃认真对待现场,要带着疑问去仔细勘查检验,要经得起一世的检验。为此,警方决定采用现场模拟试验的方法来进行验证。

……

模拟结果证实:电源为220伏的生活电压电击生物体时很难引发燃烧,更不可能将头发、针织品之类的物质引燃,不可能在死者掌心处形成灼烧,也不可能导致地板革被烧穿的情况。据此结果,基本可以否定死者死于意外触电,那这起事故的性质就从“意外死亡”转变成了“疑似谋杀”。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死者死在自家的卧室,而房间的门窗没有任何撬压和暴力破坏的迹象,家内的钱财和贵重物品也没有任何损失,基本可以排除外人作案的可能,最大的嫌疑对象就集中在死者戴某的丈夫郭举斌身上。

不过,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因为对死者父母和亲属的访问结果,他们一致认为戴某和郭举斌夫妻关系一直很好,郭举斌在朋友和同事的眼中是个为人本分的老实人。而戴某是戴某某夫妇的小女儿,自然是万千宠爱,难免有点公主脾气。郭举斌在婚后对戴某千依百顺,甚至婚后对戴某讲话时都没有大声喊叫过,所以作为岳父岳母的戴某某夫妇对郭举斌这个姑爷甚为满意,几乎是当亲儿子一般看待的。可以说郭举斌的“好”是有口皆碑的,这样的人会是凶手吗?

就在这时,戴某的父母和其他亲属找上分局值班室,强烈要求允许他们将戴某的遗体尽快火化:“你们公安想干什么?这明摆着是触电死亡,我们家属都没意见,为什么不让我们处理后事?”警方坚决将家属顶了回去,因为他们还有四个疑问没有得到答案:

1、死者是否还有其他因素导致死亡的因素(如药物致死或者扼掐和憋闷致死)?

2、是什么让死者的头发、手掌和纹胸产生燃烧?

3、死者体表所反映出来的现象究竟是不是电击造成的?

4、死者手掌心的两处灼烧斑是怎么形成的?

为了解决这些疑问,由市局派来法医对尸体再度进行深入尸检,提取了若干脏器组织样本、手掌灼烧斑上的皮肤组织样本和胃内容物样本,同时在现场提取墙壁上裸露的开关、卧室地面上的活动多孔接线板、白色胶皮铝芯双股电线,将这些样本送往同济医科大学(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省厅公安刑警总队分别进行病理切片分析和电镜扫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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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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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切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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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镜扫描设备

……

经病理切片分析:死者的胃内容物没有检出农药、安眠药和毒鼠强等成分;经电镜扫描检验:死者左手手掌心处的两处灼烧斑处全都检出了金属铝的成分;这个结果证明了死者并不是因为触摸墙壁上裸露的开关而被电死的,因为她手掌心里没有发现金属铜的成分。同时,电镜在多孔接线板中的其中一组插孔内的铜质插片上也检出了金属铝的成分。

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系的检验报告表明:死者左手掌心的两处灼烧斑均没有生活反映,说明这个灼烧斑是在戴某死后或是濒死时被电击所致。

接下来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死者的头发、纹胸和手掌是因为什么而发生燃烧的?应该是有一种助燃物质才会造成这种迹象。

于是西陵分局在9月19日派专人将密封保存的死者纹胸、头发和现场提取的“娃哈哈”纯净水瓶内的不明液体送往北京,由公安部二所进行助燃物检验分析。9月23日结果出来了,送检的死者纹胸中检出了汽油和重质矿物油成分;“娃哈哈”纯净水瓶里的液体确系是汽油。

2000年9月24日,西陵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依法传唤郭举斌,当要把郭举斌带走时,戴某的父母和亲属竭力阻止民警正常执法,坚持认为“警察搞错了”,是胡乱抓人。而郭举斌当时也是上蹿下跳地竭力挣扎,表示自己是无辜的,但最终还是被警方强行带回了西陵分局。

在一份一份物证和检验报告面前,郭举斌徒劳地表演了一下午,在当晚还是败下阵来,如实交代了杀害妻子戴某并伪造触电事故现场的犯罪事实。

郭举斌老家在偏远山村,自幼性格内向孤僻,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大学并留在宜昌市银行系统工作,是典型的“凤凰男”,而妻子戴某是宜昌市本地人,两人婚后郭举斌自觉对待妻子和岳家人小心翼翼地侍奉着,但是戴家人一些很平常的言行在郭举斌的眼里会被看成对他的蔑视和瞧不起,凤凰男的玻璃心就此碎了一地,所以心中的自卑逐渐转化成了忌恨。

2000年8月30日上午7时左右他和病休在家的妻子戴某因为琐事发生了争吵,积压在郭举斌胸中已久的恨意在这个时刻瞬间爆发了出来,原本对妻子千依百顺的郭举斌此时如同发狂的凶兽,一把将戴某按倒在席梦思床上,用枕头闷住口鼻、用浴巾勒住脖颈将戴某杀害。作案后郭举斌若无其事地去单位正常上班,晚上下班后回家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郭举斌将戴某的尸体从床上挪到地板革面上,用白色铝芯双股电线,一头接在活动多孔插座上通电,手持另一头对戴某尸体左手掌心进行了两次长时间的电击,形成了两个灼烧斑;又用汽油淋在死者的头、肩和手臂上点燃,但瞬间腾起的火势将他吓坏了,连忙用脸盆盛水将火浇灭,又打开电风扇对尸体吹风,觉得油烟味散尽后才打电话给岳父岳母声称戴某触电死亡。

至此,这起伪装成意外触电死亡的杀妻案在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25天的侦办宣告破案,凶手郭举斌因故意杀人罪被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中,郭举斌虽然当庭翻供,百般抵赖,但因为公安机关提交的物证和鉴定报告足以组成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法庭认为证据客观真实有效并能形成锁链闭环,故依法予以采纳,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举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郭举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最终在2001年10月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郭举斌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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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办公楼

夫妻连环杀女人案(杀女凶手竟是好女婿)(8)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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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楼

最终判决下达后,死者戴某的父母专门订制了一面特大号锦旗带着戴家亲属集体出动,将锦旗送至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表达感谢,并对当时戴家人因为不理解公安机关而采取的一系列妨碍执法的过激行为表示深切的悔意和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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