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单位管理新农合 农信or农合还是农商机构

近些年来,随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接续推进,出现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并存的局面。这三类机构同根同源而又定位职责相同,也被监管部门统一归类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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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三类机构的统称通常有四种:信合机构、农合机构、农信机构和农商机构。不同的统称背后,实际上是对农村信用社历史和角色定位的不同认识。那么到底哪种统称更为名正言顺又切合实际呢?笔者不揣冒昧,抛砖引玉简要辨析一番,愿与系统内外专业人士共同探讨。

在2010年11月银监会出台《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之前,从业人员长期使用“信合”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简称,习惯自称为信合人,常说“天下信合是一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系统还专门提出了“信合通天下”的经营发展理念,在2010年8月发行了“信合通”为品牌的借记卡,至今仍把“信合通”作为系列银行卡的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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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起,随着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量改制为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系统自称“信合”者越来越少,当前几乎已经无人再提。取而代之的是“农信”,“XX农信”的简称几乎遍及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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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监管部门仍坚持“农合机构”的统称不变,涵盖了未改制的农信联社和已经改制的农合行和农商行。这就形成了“农合”与“农信”统称并行的局面。在系统内部,省联社和县级行社基本统称为“农信”,很少自称“农合”。监管部门则几乎不称三类机构为“农信”机构,直至今日仍保持“农合机构”的说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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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正则言不顺。连统称都内外有别,也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推进三类机构改革发展的复杂性与困难性。

事实上把农村信用社视为合作金融机构可谓由来已久,很长时期内也是方方面面的共识。1996年的“行社脱钩”的初衷和决策依据,就是认为农村信用社是合作金融机构,而农行是国有银行。在农行由国有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过程中,与合作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分手也就成为必然。在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农村信用社要按合作制加以规范。

1997年7月至年末、1999年4月至2000年7月,全国多省区的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先后开展了两次改革规范工作。从实际成效看,农村信用社所存在的风险高、历史包袱重、服务“三农”能力不足等主要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两次改革规范实际走了过场。

通过总结反思,决策层和相当多专家学者认为农村信用社很难再回到合作制,基本没有可操作性。2000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江苏省政府拟定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没有再纠结于是否坚持恢复合作制,而是基于农村金融需求、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管理改善和防范化解风险等目标,开始尝试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等相关改革,很快取得了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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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省联社——江苏省联社

随着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发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江苏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等8个省区。2004年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江苏版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29个省区。2007年8月10日,海南省联社挂牌成立,这是全国第25家、也是最后一家挂牌开业的省级联社。至此,除港澳台情况特殊和西藏没有农村信用社外,新一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回归合作制的改革路径已经被事实上放弃。

至2011年3月,人民银行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行的1600多亿元央行专项票据基本兑付完成,农村信用社累积的历史亏损和风险包袱大幅降低。

在监管部门的积极引导支持下,众多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纷纷改制为农商银行,股份制逐步取代合作制成为三类机构的主体。至2021年末,全国已改制组建农商银行1569家,在三类机构法人中总数占比为71%;农村信用社下降到577家(含25家省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为2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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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最大的重庆农商银行

在这样的局势下,再以“农合”机构统称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和农商行,显然已经脱离实际了。

对于2011年后银监部门推行的以股份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原人民银行副行长在前些年曾专门提出了批评意见,认为这样的改革使得合作制名存实亡,改来改去把农信社都快改没了。

没有在媒体公开报道中见到银监会对此作出回应,但银监会领导曾经在不同场合讲过对于国内农村信用社历史发展和角色实质的看法。

2007年7月初,在第三期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理(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结业仪式上,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指出:“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早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组织,必须承认历史,尊重现实,不能走回头路。”

2011年8月2日,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在前期艰难探索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受农村经济制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村信用社历史发展路径影响,农村信用社早已不是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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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60年代的农村信用社

事实上,在1996年8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曾明确指出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失去了合作性质,这也是1997年和1999年两次按合作制原则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规范工作的主要原因和决策依据。

银监会领导的论断实际上澄清并认可了农村信用社不是合作制的历史和现实。回顾国内农村信用社七十余年的发展历史,可以说是长期处于有信用而无合作状况。

自1954年初大面积推开农村信用社组建,到1955年末基本普及,1956年按乡镇区划调整进行合并,随后至1958年的巩固发展时期,尽管由于发展过快,存在一定的不规范问题,但总体上仍是按照合作制相关要求运行的。从当时留下来的史料看,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组成是比较严格的,也基本能按照章程规定发挥必要的作用。

1958年12月,中央下发了《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对农村财贸体制实行“两放、三统、一包”,农村信用社便与人行营业所合并组成信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1959年4月,又进一步下放给管理区(生产大队)管理。1962年3月,随着《银行六条》的出台,逐步纠正了农村信用社的下放错误,恢复了人行对信用社的垂直领导。1969年末,又推行河南嵩县“阎庄经验”,将信用社管理权交给贫下中农管理。1972年9月,全国银行工作会议后,再次将信用社的人权、财权和资金使用权事实上收回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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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信用社管理权的两放两收过程中,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荡然无存,农村信用社也因此逐步与合作制渐行渐远。1977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明确“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也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村信用社名义是农民入股建立的集体金融组织,实际上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

在几十年来农村百姓和干部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日常称谓中,也只称信用社,几乎没有人称之为信用合作社。而合作社一般特指供销社。由此可见,国内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金融机构的历史,实际上只在1958年前的短短数年。在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实际是有信用而无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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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中保留合作字样的越来越少了

必须指出,农村信用社的信用实际是国家信用,在老百姓心目中,农村信用社是公家的,很少有人认为信用社是属于入股社员的金融机构。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出发,再以农合机构作为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和农商行的统称,早已名不副实,也不符合银监部门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和改革的战略规划。

为此,从尊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史和现实出发,宜将三类机构统称为农信机构。以农为本、以信为魂,能较好地体现三类机构的角色实质和发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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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随着更多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商银行,特别是省联社改制为农商联合银行,直至农村信用社和农合行完全消亡后,以农商银行系统或农商机构作为新的统称恐怕将很难避免。但在农村信用社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以农信机构作为统称,把众多农商银行也涵盖进来并无不妥,毕竟农信是农商银行的根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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