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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2年,甲市突然出现了一位“有为青年”曾某,曾某在该段时间多次出现在当地商会的饭局中,宣传自己的材料工厂。由于曾某的口若悬河,很多人都对其产生了信任,希望和曾某合作以获取利益,于是曾某开放合作关系,以自己经营的材料生意吸引被害人“合伙经营”,并以“分红”为诱饵,许诺被害人会采取利润分成。经查明,曾某通过此种方式骗取当地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叁拾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曾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曾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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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合作经营有分红?小心诈骗陷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曾某假称自己为商界才俊,以经营材料厂寻求合作为由,在当地结识他人,并2010年4月,被告人郑某以经营石灰石业务为名,邀请被害人张某、秦某合作,以“开放合作关系”为由,吸引被害人“合伙经营”,并以“分红”为诱饵,许诺被害人会进行利润分成,以此骗取被害人财物。故曾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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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合作经营有分红?小心诈骗陷阱!

【瀛台律师提醒】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进行投资、合伙事宜时,应当做好事前调查分析,以免陷入诈骗分子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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