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最新失信人员名单 31名失信人员曝光
弥勒市人民法院关于公布2022年第八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因孙荣、陈德文等31名被执行人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情形,弥勒市人民法院已将孙荣、陈德文等31名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予以公布。
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将被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列车软卧等,并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工商登记、子女入学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敦促所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可向本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失信信息。
特此公告
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9日
01
孙荣
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7505021812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王炽路三期自建房89号
执行案号:(2021)云2504执恢136号
涉案标的:470000元
失信情形: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02
陈德文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101272353
住址:弥勒市西一镇攀枝邑村委会租舍村211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349号
涉案标的:235125.42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03
周玉华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8911230367
住址: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红岩镇下北邑村23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349号
涉案标的:235125.42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04
林永恒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806210019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温泉村委会黑腊沼村202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361号
涉案标的:133975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05
周美菊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7712230540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阿乌村委会阿乌三村83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629号
涉案标的:140884.27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06
徐永燕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101180227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阿乌村委会阿乌三村83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629号
涉案标的:140884.27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07
徐永兵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7706100213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阿乌村委会阿乌三村83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629号
涉案标的:140884.27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08
谢东国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507302030
住址:弥勒市西二镇四道水村委会大脑包村35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770号、(2022)云2504执1769号、(2022)云2504执1767号、(2022)云2504执1768号
涉案标的:224083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09
孔魏岗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712260234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阿乌村委会阿乌三村275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625号
涉案标的:3900元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0
胡晓煜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207220017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环城北路90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624号
涉案标的:13700元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1
胡淑芳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7712151148
住址:弥勒市竹园镇竹园村委会十六组32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846号
涉案标的:70000元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2
张胜发
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8205016518
住址:弥勒市竹园镇竹园村委会十六组32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846号
涉案标的:70000元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3
施建臣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312183217
住址:弥勒市东山镇大粟村委会大粟村40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524号
涉案标的:39788.8元
失信情形: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14
保庆红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706151118
住址:弥勒市东风农场廉租房5栋4单元402室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007号
涉案标的:7300元
失信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15
杨进奎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7309022913
住址:文山市红甸回族乡茂克村民委茂克村八组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746号
涉案标的:18220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16
马江山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7006202917
住址:文山市红甸回族乡茂克村民委茂克村四组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746号
涉案标的:18220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17
彭李平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7209200539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大树村委会必正黑村105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496号
涉案标的:8500元
失信情形: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18
杨 红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902130816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皇粮田村8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746号
涉案标的:7150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19
李云东
居民身份证号码:512021199208087219
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协和乡林楠村3组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686号
涉案标的:4000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0
陈俊宇
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311280015
住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花园街1号15幢1单元402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667号
涉案标的:46144.72元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21
顾顺利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904116312
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洪庄镇连港湾村28-5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649号
涉案标的:30000元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2
曾荣英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010182622
住址:弥勒市西三镇大麦地村委会新哨村410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289号
涉案标的:11712.57元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3
岳文武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604221713
住址:弥勒市巡检司镇乌稠村委会翟家寨村20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638号
涉案标的:11000元
失信情形: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4
杨云兵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307090854
住址:弥勒市新哨镇里方社区红石岩村1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749号
涉案标的:7122元
失信情形:其他规避执行
25
普荣财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501012935
住址:弥勒市五山乡菁口村委会发果哨村21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755号
涉案标的:103420元
失信情形:其他规避执行
26
杨丛竹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200208220348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赤甸村452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547号
涉案标的:7114元
失信情形: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7
解云冲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61109389X
住址:弥勒市虹溪镇东门村五庙街45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677号
涉案标的:15000元
失信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8
钱春艳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608160268
住址:弥勒市新哨镇东风24队51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684号
涉案标的:15548元
失信情形: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9
杜家洪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701126385X
住址:弥勒市虹溪镇密纳村委会小密纳村民小组85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688号
涉案标的:24160元
失信情形: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30
赵虹波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706101421
住址:弥勒市弥阳街道万城纪小区20栋23A07室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276号
涉案标的:24713.5元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1
虾学英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210022084
住址:弥勒市西二镇矣维村委会上矣维村54号
执行案号:(2022)云2504执1729号
涉案标的:2400元
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来源/弥勒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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