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失职失责(审学研观典)

来源:辽宁高院

转自:辽宁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爱玩是孩子的天性

但校园里发生的一些伤害事件

就是同学间嬉戏打闹中发生的

一旦有学生受伤

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如需担责

应各自承担多大责任?

学生失职失责(审学研观典)(1)

▲电影《少年的你》陈念被同学推下楼梯

学生失职失责(审学研观典)(2)

案情回顾

原告梁贺(化名)与被告王力(化名)同为被告阜新市某中学学生。某日课间活动时,王力与其他学生在操场上追逐打闹,梁贺跑到王力身边时,王力从梁贺背后抱住将其摔倒致伤。学校老师拨打“120”并通知了原告家长,将梁贺送到阜新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踝骨闭合性骨折。第一次住院花费医药费 5,198.65 元,第二次入院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花费住院医药费2,158.52 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力将原告梁贺摔倒在地致其受伤,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与被告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依法应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场录像显示,当原告跑到被告身边时,被告将其抱起并摔倒在地,因此,原告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阜新市某中学提供的证据证明,学校通过校会、班会等方式多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职责。事发后,学校及时拨打 120 电话并通知学生家长,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诊治,同时学校安装的监控录像使得事实经过得以查实,应认定学校尽到了管理职责。被告王力在本案事发时已年满 14周岁,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判断能力和对自身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且事情发生在学校课间自由活动时间,据此,被告阜新市某中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王力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梁贺各项经济损失10,082.25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学生失职失责(审学研观典)(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失职失责(审学研观典)(4)

审学研人员观“典”

学生失职失责(审学研观典)(5)

姜岳

辽宁高院第二批审学研驻院研究人员,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四级法官助理。

该案是涉及民法典适用的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也是校园里发生的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在审判中融合了侵权过错责任年龄责任分担等多个法条适用问题。

法律将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并参加诉讼。如造成他人伤害后果的,则由其父母在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机构也存在过错的,由加害人的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加害方与受害方的责任认定,在确定责任分担比例时,应重点考量加害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对自身行为产生后果的判断能力、对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预见能力、受害方的过错等综合因素,各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学校的责任认定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免除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在学校一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本案中,学校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已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