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有纠纷的抵押车合法吗(诚信海南购买抵押车纠纷时有发生)

买卖有纠纷的抵押车合法吗(诚信海南购买抵押车纠纷时有发生)(1)

开栏语

近年来,汽车行业在销售、售后等环节投诉不断,诸如 “隐瞒问题销售”“加价提车”等现象引起广大消费者强烈不满。即日起,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推出“汽车领域维权”系列报道,帮助消费者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促进汽车产业良性发展。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目前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上,抵押车因为价格便宜的缘故,吸引诸多消费者青睐,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没间断过。对此,消费者们产生疑问,抵押车到底能不能买?购买抵押车又有什么风险呢?

案例

购买抵押车后被法院查封,买方状告出售人进行维权

海南的刘杰一直想购买一辆小汽车,2019年9月份,他在朋友的介绍下看中一款雷克萨斯牌小汽车,之后刘杰在海南某汽车销售公司与卖车人张军达成车辆转让口头协议。这款车价格相对便宜,车价款10万元,但有瑕疵,是辆抵押车。卖车时张军也比较诚实,将车辆的实际情况告知了刘杰。

不过,刘杰依然向张军支付了10万元,购买了这辆小汽车,到手后刘杰还花费1万多元对车辆进行了维修。

因为是抵押车,车辆一直未能过户,刘杰使用车辆不到一年就被法院查封了,原因是车辆登记所有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刘杰车没了钱也没了,肯定要找车行和张军讨要说法,但这事根本协商不下,刘杰只好将张军及车行起诉至法院,索赔购车款及车辆维修费。

一审法院认为,张军在转让车辆时,虽然告知了抵押权利瑕疵,但未将车辆存在司法查封的权利瑕疵告知受让人刘杰。对此,法院判决张军向刘杰返还10万元。

不过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杰明知车辆为案外人享有抵押权的车辆仍然购买,其本身也存在过错。对此,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判决张军向刘杰返还8万元。

无独有偶,海南的马健同样遇到了此类事情,他在明知对方所售车辆是抵押车的情况下,依然购买了一辆价值53000元的小汽车,与上一案例不同的是,马健留了个心眼,先行支付45000元,8000元尾款等到车辆过户后再结清。

然而,半年后,买车人王明明确告知马健因车主不配合,车辆已无法过户。因为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马健将王明诉至法院。

该案经过法院二审,依法判决王明退还马健30000元。

说法:

抵押车到底能不能买?购买抵押车有什么风险?

如今,抵押车受到很多消费者的青睐,主要是因为抵押车的价位较低,车况还不错,就会吸引很多人购买。只是抵押车在购买后无法过户,很多人就会存有顾虑,担心抵押车有风险,事实也确实如此,近年来,抵押车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那么,抵押车到底能不能买呢?

对此,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故抵押车辆可以转让,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另有约定。

王丽称,所谓抵押车就是设定了抵押担保的车辆。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还款,抵押权没有解除,债权人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该车辆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王丽称,车辆属于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转移,但尽管车辆已经转让,车辆的担保责任并未免除。故购买抵押车存在较大风险。对此,王丽向大家列举购买抵押车的四大风险。

1、无法办理过户。在车辆抵押期间,如抵押债务还未偿还完毕,购买的车辆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则该车辆无法办理过户;

2、因无法办理过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能存在一车多卖的情形。如购车人李某已经支付全部购车款,但尚未实际取得车辆,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出售人再次将该车辆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赵某,并且将车辆实际交付给赵某,则购车人赵某为善意第三人,购车人李某可能无法取得该车辆;

3、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该辆车可能会被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如车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购车人可能构成善意取得。但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购买车辆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则可能不构成善意取得,购车人依然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

如何降低买卖抵押车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对此,王丽表示,如购车人确需购买抵押车辆,可与债权人、债务人三方协商,将购车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也可以各方协商由债务人为债权人提供新的担保,债权人直接放弃该车辆的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等,但需注意,不管达成何种约定均需要三方签署协议。

“在购车人购买抵押车后发生纠纷,致使车辆被法院查封扣押或者被原车主、债权人将车辆开走,购车人无法继续占有使用车辆时,购车人可以其买卖车辆占有使用的目的已然不能实现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王丽需提醒广大购车人,因购车人在购车时已经知晓是抵押车,故购车人自己对合同的解除本身存在过错,过错一方不能因其过错行为获益,否则有悖民法的公平原则,故一般不能全额退还购车款。

律师建议购车人尽量避免或不要购买抵押车

王丽表示,如购买“抵押车”,发生被盗或者被债权人开走时,应立即报警处理,同时需要保留好购车的合同、转账凭证、购买车辆保险的发票及保单、车辆年审记录等全部有关资料,做好诉讼准备。

在此,王丽建议车辆购买人在购买车辆前对车辆的抵押状况进行详尽核实,并在签订合同后及时办理过户,以避免相关风险;因抵押车上可能存在多笔债务,具体债务金额购车人难以核实,存在极大的购车风险,建议购车人尽量避免或不要购买抵押车;如已经知晓是抵押车,购车人确需购买抵押车的,应尽可能将购车情况通知抵押权人,并留存书面证据;此外,在购买抵押车后应实时关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情况,在债务人清偿完全部债务后应立即办理解押和过户手续。(除律师人名外,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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