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打火机被起诉(进货价17元卖100多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刘某、苟某夫妇大量购买低价假冒“之宝”打火机,开8家网店进行倒卖牟利。2021年2月19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网上店铺真假打火机混卖

2018年,被告人刘某通过某二手平台找到货源,开始大量购买低价假冒“之宝”打火机进行倒卖牟利。他用自己和家人的身份信息在两个购物平台中注册8家网店并租赁一个普通的商品房作为仓库,和妻子被告人苟某租住在里面。二人通过网上店铺真假混卖,其中刘某负责组织货源、销售商品等核心工作,而苟某则配合丈夫维护店铺经营,负责店铺客服、打包、发货等辅助工作。刘某主要通过微信和上家联系进货,收到货后,他会将寄货单据全部扔掉。据被告人刘某供述,假冒打火机进价基本在17元到26元不等的价格,但他最终以75元到12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

卖打火机被起诉(进货价17元卖100多元)(1)

配图,图文无关

受害消费者报警

2020年上半年,报案人张先生(化名)通过网购平台刘某的店铺购买几只打火机准备作为礼品送人,收到货后发现商标和自己之前买的正品打火机不太一样,用起来手感也不对,于是便去专柜询问,确定网购的打火机为假货。之后张先生又在该平台上买了几个,发现还是假货。由于知道卖假货是违法行为,张先生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6月9日,公安机关在抓获刘某、苟某,并当场查获2736只印有“之宝”字样的打火机及打火机内胆、包装壳套、棉芯、说明书等相关商品。经鉴定,这些待销售商品中有2408只“之宝”字样打火机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刘某、苟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10月,普陀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刘某、苟某二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一旦遇到网购诈骗,可以向省、市消协投诉,也可以保留证据,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

来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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