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管理办法(浅析奥林匹克标志和其他知识产权标志的区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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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管理办法(浅析奥林匹克标志和其他知识产权标志的区别适用)

奥林匹克标志管理办法

浅析奥林匹克标志和其他知识产权标志的区别适用

作者 黄喜才2022-2-27

案情:

2021年10月,某高新区梦园市场监管所发现一起涉嫌未取得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其他相关组织的授权,销售带有奥运五环标志口罩的案件线索。通过严密调查取证,发现销售标有奥运五环标志口罩的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其通过某平台开办的个人店铺对外销售上述口罩,且无法提供有关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证明手续。某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

奥林匹克标志权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一样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有一项重要原则,即权利用尽原则,就是经权利人授权合法生产的商品,在商品本身未作改变或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权利人不得禁止他人销售或者转售,但是该项原则对于奥林匹克标志是一个例外。

这里首先看介绍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里称之为“专利权的限制”。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上述规定,都属于商标权的禁止。其中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八条都有“使用”商标的表述,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中的“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更换”都属于不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其中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时,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才禁止他人销售,反之则无权禁制他人的商品进入市场自由流通,除非这种市场自由流通被人为的割断,如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更换他人注册商标”情形。这里称之为“商标权的禁止”。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有“商业目的使用”的表述,第五条对“商业目的使用”进行了解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如用于科研教学的使用不构成本条例所称的使用,并以列举的方式了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情形,其中第五条第(四)项“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列为“商业目的使用”之中,这里称之为“奥林匹克标志权禁止权的扩张”。

其实,《商标法》它也存在着商标禁止权的扩张。

如前所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侵权民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以上规定,商标权的禁止权扩张体现在:

商标权向其他权利客体的扩张,如已注册企业名称字号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璜权、电子商务域名权等;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向已注册企业名称字号权的扩张;

驰名商标跨类别的扩张;

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向中国己注册的注册商标的扩张。

另外,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国际注册商标,延伸至其他马德里协定国的扩张。

但上述权利这里称“有条件的禁止权”,要么强调使用是一种“突出使用”,要么强调使用的后果是误导,或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解等,因此说它是一种有条件的禁止权的扩张。

但是商标禁止权的扩张,又是一个合法的禁止,因为商标的正当权利被他人不正当的使用,不正当的使用商标的显著性,或者淡化商标的显著性,或者不恰当的利用商标的广告价值。当附着有商标标志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商标物理上的使用行为已经结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完结。商标权利人也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获得了知识产权的对价,不得禁止他人销售或转售生产者的商品,其性质属于销售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又不同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无形资产,以无形资产作为经营资源是许可经营合同最本质的特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因此,特许经营的经营具备以下的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许可被许可人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以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组成的经营资源,这正是特许经营的本质特征。(二)特许经营,按照固定且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收取特许经营费用。

销售合同是销售者基于就附着某一生产加工制造者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特定商品进行流通领域买进再卖出或者委托代为销售某商品的合同,因此具有买卖合同或者委托合同的关系。

相比于特定经营合同,普通的销售合同的约束力较弱,自由度较强,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经营者的主体要求不同,在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经营人不能以特许人的名义进行经营,其经营结果风险与法律责任通常也有被特许人自行承担;相反,在销售合同中,销售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者基本上是不承担这些经营结果风险与法律责任等法律后果;

(二)、许内容不同,特许经营合同是将商标、专利,经营诀窍等无形资产作为经营资源许可,他人使用许可的内容是核心品牌技术等形成的无形资产组成的经营资源,而销售合同是产品生产者将特定产品或者全部产品等价转让给其他销售者销售,许可的内容,往往是具体的有形财产;

(三)、营销渠道不同,被特许人经通过经营无形资产获得收益,而销售着通过销售或者转售经营获得差额利益。

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其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及时披露。

被许可人应当在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种类、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国际奥委会还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以确保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威性,避免奥林匹克标志被滥用。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于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为,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价值尚未实现,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商品属于为商业目上的使用,应获得特许经营才能使用。

综上,只要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或者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均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

当然,“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害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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