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纠纷案例解释(养父和已满14周岁的养女发生性行为)

收养关系纠纷案例解释(养父和已满14周岁的养女发生性行为)(1)

最近热播的一部电视剧《原生之罪》讲述了养女被养父母联合起来性侵,蛰伏四年长大后将养父母和弟弟全杀害的故事。这里面,虽然看起来养女是已满14周岁后“自愿”的,但其实在领养的特殊家庭中,对于强奸的认定并非简单的看“是否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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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在妈妈的胁迫下同意了养父的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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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是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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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虽然没有反抗,但是内心是不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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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养女长大后将父母杀死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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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的特殊性

刑法明文规定未满14周岁的女性属于幼女,鉴于幼女对其性权利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智力发育和性器官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交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所以刑法规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这是刑法对于幼女的一种特殊保护。防止有人利用幼女的辨别能力差,骗取幼女的同意而发生性行为,“钻法律的漏洞”。因此,即便在个别案例上,确实存在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主动勾引而发生性行为的极端情形,但是考虑到对于整体幼女的保护,法律在“自愿性”的规定上没有做出任何的妥协!

也就是说,只要女性未满14周岁,就只看有没有发生性行为!发生了就当然构成强奸罪!不考察自愿不自愿,有无使用暴力的问题!

同时,为了加强对幼女的性权利的保护,在强奸罪的既遂认定上,成年妇女的既遂以“插入”为标准,而幼女则以“接触”为标准,即只要接触到幼女的性器官,即视为强奸既遂,不论有无插入。这点也是一个强化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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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与已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是否需要考虑“自愿”问题?

已满14周岁的女性在刑法上就不再视为幼女了,也就是说刑法认可已满14周岁的女性对自己的性权利有完全处分权!因此,即便有些已满14周岁的女性依然存在辨认能力较差,容易上当受骗的情况,只要其在发生性行为时是出于自愿的,就不存在强奸的问题。

由此可见,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又规定已满14周岁的女性不属于幼女,就证明了刑法认为14周岁的人对于一些重大的事情是需要负责的,这中间既对于具有重大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对于自己的性权利需要自我负责。

所以说,在现行的刑法体系中,14周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年龄!对于女性而言,意味着你需要对部分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也意味着你已经可以完全处分自己的性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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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和已满14周岁的养女自愿发生性行为应如何定性?

有人就问了,普通人和养父存在什么重大区别吗?既然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的女性对自己的性权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那么假如已满14周岁的养女自愿和养父发生性行为应当也不属于强奸罪的范畴!

提问的人肯定是看《洛丽塔》这样的书看多了!正常的女性怎么可能会“自愿”和养父发生性行为?再怎么崇拜自己的养父,喜欢自己的养父,多半也是出自于父女之情,而不可能想到性的问题!

所以,在养父和养女这种特殊的关系中,一旦发生了性行为,很有可能这种“自愿”并非真实的,而是一种迫于无奈的屈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的第21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显然,养父和养女之间就是典型的养父利用了其优势地位的情形!在一个寄养家庭中,被寄养的养女显然是“孤立无援”的,本来她唯一可以依赖的靠山就是自己的养父母,在面对他人对她的不怀好意时,自己的养父母可以保护她!

但是!如果自己的养父打算性侵自己,她就真的没有任何的援助了!在这种孤立无援的境地之中,养女除了乖乖就范又能如何?

因此,2013年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的第21条规定是非常有必要,且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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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关于寄养,我国又准备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总体而言,寄养办法可以非常有效的解决大量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生存问题!也远比送到孤儿院要好得多!但是在挑选寄养家庭时,也必须考虑到对于女童的特殊保护的问题,千万不要造成“将羊送入虎口”的悲剧!

我认为,在寄养女童时对于养父母的背景和品行的考察是非常重要的,假如养父存在性犯罪的历史记录,则应坚决不予考虑。

至于其他的有效考察方式和方法,还有待广大聪明网友的补充和完善!

欢迎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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