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预付款有何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一、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后或履行前,依照约定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其有如下特点: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是担保方式之一。

2、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即使当事人已签订了定金合同,如果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也不能生效。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预付款

预付款是买方(采购方/商)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即向卖方(销售方、供应商)预先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称。

其特点如下:

1、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不属于担保方式。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销售方、供应商)周转资金短缺,实际上是向卖方提供信贷;同时作为另一方(采购方/商)合同履行的诚意,通常称为订金。

3、此方式买方要承担商业风险、提前占用其资金,因此对买方不利;而卖方在发货前就收到货款,有利于其资金周转,亦无商业风险。

4、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5、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既可以是合同总金额,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

6、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它条款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和预付款有何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1)

三、定金与预付款区别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先付给对方的一定款项,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合同履行时,都可抵作价款或收回。定金与预付款虽具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两者又存在着诸多的不同点,其区别具体表现在:

1、性质不同。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债的义务,而是债的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为。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订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入合同的实质履行阶段;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给付预付款是履行主债的行为。

2、作用不同。预付款的作用在于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适当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同时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定金虽然也有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还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除了担保作用外,还具有证明合同的作用,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是否有定金交付即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则没有担保和证约的作用。

3、效力不同。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定金则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时,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抵作价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违约惩罚性。但就预付款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4、合同成立时间不同。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5、给付时间不同。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即合同预约阶段),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而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

6、支付方式不同。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预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7.适用范围不同。定金在合同中运用广泛,不仅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也可以适用于其它有偿合同;而预付款一般只能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

8、数额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可以是合同总金额内(含)的一定数额,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

9、如果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应该推定为预付款。

四、案例分析

吴某从事生猪收购生意。2017年吴某开始在杨某处收购生猪,为口头约定买卖合同,收购现场支付价款,每次交易均是当场过磅结账。2018年2月吴某向杨某转账20万元后,在杨某处收购一车生猪,当场结算价款13万多元,还有余款6万余元。后来由于价格未谈拢,双方一直没有再进行生猪交易。

吴某向杨某讨要剩余款项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返还预付款6万余元。杨某认为该款项属于定金不同意返还。同时双方在法庭陈述时均认可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杨某与吴某在之前的买卖过程中交易习惯为口头约定买卖合同,收购现场支付价款,没有支付定金的交易习惯。在本次的交易中也未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定金,20万元也不符合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规定,故法院认为吴某支付的20万元不符合定金的构成要件,应为购买生猪预付款。现在由于双方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吴某支付给杨某的剩余预付款应当返还。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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