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动迁没有安置房吗(自购公房属不属于他处有房)

我们知道,公房是具有福利性质的,如果在外面已经有了一套公房,一般来说在第二套公房里就不属于同住人了。但这是一定的吗?是否存在别的可能?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曾经就有居民问到:“方律师,我在别处已有一套公房,其他人说我已经有公房,不能再享受公房动迁利益,是这样吗?”针对这一问题,我不能直接回答,我们要区分情况来看。

首先,公房是怎么来的?是单位分配的?还是自己出钱买的?公房的不同来源决定了在第二套公房中能否享受同住人待遇。

其次,还要考察在第二套公房内是否符合同住人的基本条件。假如这位居民的公房是自己出钱在市场上购买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又是否符合2004年3号文规定中的他处有房情形呢?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上海公房动迁没有安置房吗(自购公房属不属于他处有房)(1)

老张一家三口的户口都在虹口区的一套公房内,这套公房是1964年单位分配给老张父亲的,承租人也一直都是老张的父亲。老张是家里的老大,下面还有三个弟弟妹妹。因为兄弟姐妹比较多,到了2012年公房动迁的时候,公房里有两本户口簿,一共12个户口。除了老张一家三口外,还有老张的父母、老二一家三口、老三以及老四一家三口。2012年9月,老父亲和动迁组签订了动迁协议。根据协议,这套公房的建面有45.5个平,三块砖164万,加上其他奖励补贴一共有246万。因为当时选的是产权调换,可以拿4套宝山区的房子,总面积大概260平方,老张一大家子还要再补交15万。2013年的时候,全家人坐在一起开了个会,商量之后,就一起写了份《确认书》,约定这四套安置房由老张家拿一套、老二家一套、老四家一套、老三和母亲一起拿一套。后来,大家也都按该协议办了手续并入住新房。这本来是件挺好的事情,一家人和和气气的而且还都有安置房拿。没想到,2017年的时候,老三、老四一家突然把老张一家和老二一家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安置利益,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老张夫妻两个人早在1997年的时候花了15.5万,买过上海罗城路的一套使用权房,也就是通常说的公房。2000年办产证,2016年又卖出去了。老三、老四两家抓住了这点,认为老张一家在外面有公房,不属于同住人,不能享受公房安置利益。此外,除了老张家,老三、老四认为老二家也有问题。原因是老二的配偶在1993年的时候花了3.5万元买了宝山区的一套优惠全价房。而且在1998年老二配偶的私房动迁时,老二一家三口都享受了动迁安置利益。因此,老三、老四认为老二一家也不属于同住人,不能享受动迁安置利益。此前大家一起签的《确认书》是不公平的,现在要求分给老张和老二两家的两套房子还回来或者老张和老二出钱买。那么老三和老四两家的说法有没有道理呢?老张一家和老二一家有没有同住人资格,又能否享受动迁安置利益呢?

上海公房动迁没有安置房吗(自购公房属不属于他处有房)(2)

其实,从我们专业律师的角度来看,并不是说只要有公房就一定算是福利分房。前文讲到,这里还需要判断公房究竟是怎么来的,是国家分配来的,还是自己花钱买来的。我们之所以说公房具有福利性质,主要是考虑到公房大多数来源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和单位的分配、补贴这些福利性政策。但是,如果公房不是分配来的,而是按照市场价花钱买来的,那在这种情况下,公房其实就和我们买的商品房类似,是不具有福利性质的。

回到老张这个案件里,公房的承租权是老张用自己的钱买来的,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怎么认定呢?一审法院认为,老张夫妇在1997年按市场价花了15.5万购买的罗城路的公房是不具有福利性质的,也就是说老张一家不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况,应被认定为公房的同住人。至于老二的配偶在1993年购买的优惠全价房,虽然当时确实是根据政策享受了购买优惠,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但因为是全额出资购买,没有国家或者单位的补贴,所以不属于他处有房,也是可以作为同住人享受安置利益的。只是在具体分割的时候应与其他同住人有所区别,也就是要适当少分。但是,老二和女儿因作为非产权人享受过动迁安置,因此老二和女儿两个人是不属于同住人的。此外,法院还认为,老张兄弟姐妹几家在动迁的时候对动迁安置利益已经有过协商,而且当时签署了《确认书》。这就说明家庭内部已经对动迁安置利益进行过分割,而且大家当时也都签字盖章同意,再加上此后也已经按这份约定执行了,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老三、老四两家起诉请求重新分割动迁利益没有依据也不合理,应继续按照当时约定的内容分割。

上海公房动迁没有安置房吗(自购公房属不属于他处有房)(3)

从这个案例里面可以看出来,他处已经有一套公房的情况下,能不能认定成同住人,关键要看这套公房是怎么来的。如果是国家或者单位分配来的,则属于他处有房。但如果公房是自己全额出资购买来的,没有享受国家或者单位的补贴,仍然可以作为同住人享受公房动迁安置利益。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比如“一拆为二”的公房。这里举个例子,老张的父亲有一套20㎡的公房,其后与单位协商置换了一套11㎡,一套9㎡的公房。老张拿了其中9㎡的公房而且当了承租人。此种情况下,老张拿的这套公房一般也不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

(注: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