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金鹰国际购物中心地址(宿迁这些食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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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5期)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1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干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信息。泗洪县世纪华联超市时代城加盟店销售的干黄花菜(生产日期:2021-08-22),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泗洪县世纪华联超市时代城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干黄花菜10公斤,已全部售完(含抽检购样),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60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招牌蚕豆(牛肉味)

(一)抽检基本信息。苏果超市(宿迁)有限公司泗洪青阳店销售的标称开封市双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招牌蚕豆(牛肉味)(生产日期:2020-12-28),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苏果超市(宿迁)有限公司泗洪青阳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2盒,至该局送达检测报告时,该店已售出21盒,损耗1盒,该局现场扣押10盒。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96.6元,罚款9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粉条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1年9月15日,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泗阳县众兴镇家得福超市销售的粉条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粉条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该超市共购进同批次粉条10公斤,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泗阳县众兴镇家得福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6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罚决定。

四、原味熟黑花生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1年7月9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对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熟黑花生”进行网络抽样检验(生产日期:2021-06-30),经检验该批次花生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该公司共生产同批次花生13公斤,主要销售方式为网络订单式销售,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2元,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油条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梁振快餐店现制现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梁振快餐店销售的油条为现制现售食品,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六、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信息。沭阳县沭城七号码头水产品批发部经营的梭子蟹,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沭阳县沭城七号码头水产品批发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6.5kg,至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梭子蟹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检买样2.6kg),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2.5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七、香酥麻花(油炸类糕点)

(一)抽检基本信息。沭阳县胡集镇吉百隆超市从沭阳县扎下镇佳达望食品厂购进并销售的香酥麻花(油炸类糕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沭阳县胡集镇吉百隆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6盒(500 克/盒),至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香酥麻花(油炸类糕点)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检买样8盒),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免予处罚的决定。

八、生姜

(一)抽检基本信息。沭阳县城北市场金立权从沭阳批发市场购进并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 2021-10-15),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沭阳县城北市场金立权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kg,至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检买样2.279kg),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九、生姜

(一)抽检基本信息。沭阳杨徐梅蔬菜店销售的从沭阳批发市场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2021-10-15),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沭阳杨徐梅蔬菜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kg,至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检买样2.255kg),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十、香酥鸡爪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迁市南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鸡爪(生产日期:2021-05-16),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市南方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香酥鸡爪36箱,共计召回32箱不合格产品,其余产品因已被经销商售出,未能实际召回。2021年7月9日,在该局监督下,当事人将召回的不合格食品销毁。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十一、海蓝之梦酒(1986)

(一)抽检基本信息。东海县牛山鼎祥超市销售的标称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2014年8月8日生产的海蓝之梦酒(1986),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要求,检验机构为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 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白酒200箱(6瓶/箱,500ml/瓶),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为7年前产品,已全部销售,采取召回措施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鉴于不合格白酒是当事人2014年8月8日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二、巴旦木夹心海苔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迁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连云港小巢海洋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4月28日生产的巴旦木夹心海苔,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巴旦木夹心海苔40罐(40g/罐),已销售34罐(含抽检购样),该局现场封存6罐。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巴旦木夹心海苔6罐,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一审:许莉

二审:汤娟

终审: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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