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有关承诺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问题)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在买卖合同中,承诺到底意味着什么呢?今日王志涛律师为大家解读有关承诺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问题。

承诺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有关承诺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问题)(1)

承诺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依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承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首先王志涛律师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都是相对人的行为,要约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的承诺,可以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出。其他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但可以视为一项要约。。因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因此王志涛律师表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对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向要约人的代理人进行承诺,与向要约人本人承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王志涛律师表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只有这样承诺才能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变更的,便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而作出的一项新的要约,或称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在实务中,一项合同的成立,往往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再反要约,直至承诺这样几番讨价还价的过程,而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地位也随之而数次相互颠倒。

承诺的这一要件,依要约是否定有承诺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但在这里王志涛律师表示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承诺须于期限内作出方为有效承诺;未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如属口头要约,承诺须由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才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则应由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有效期间经过后作出的承诺,称为迟到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但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间内所作承诺,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者,称为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对这种承诺,要约人应负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承诺效力,即不能成立合同。如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该迟到的承诺应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即能成立合同。

承诺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有关承诺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问题)(2)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王志涛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来看,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

承诺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有关承诺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问题)(3)

律师评析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志涛律师表示,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因而王志涛律师衷心地希望,每一位当事人在进行民事商事行为时,能够真诚地本着“尊重、诚意”的原则展开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让合作变得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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