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理工大学官方通知(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陕西理工大学章程的通知)

陕西理工大学:你校《关于报请核准〈陕西理工大学章程〉的请示》(陕理工校字〔2017〕1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省教育厅决定予以核准,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陕西理工大学官方通知?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陕西理工大学官方通知(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陕西理工大学章程的通知)

陕西理工大学官方通知

陕西理工大学:

你校《关于报请核准〈陕西理工大学章程〉的请示》(陕理工校字〔2017〕1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省教育厅决定予以核准,请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联系人:王洪飞 电话:029—88668805

附件:《陕西理工大学章程》

陕西省教育厅

2017年5月3日

附件

陕西理工大学章程

陕西理工大学是一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前身为创建于1958年的汉中大学和创建于1978年的陕西工学院。1975年,汉中大学更名为陕西师范大学汉中分校。1978年,在陕西师范大学汉中分校原址恢复汉中大学并改名为汉中师范学院。陕西工学院是在原北京大学汉中分校旧址基础上筹备组建的一所工科高校。原汉中师范学院和陕西工学院均为国家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2001年,汉中师范学院、陕西工学院合并组建陕西理工学院。2006年,陕西理工学院被增列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16年,陕西理工学院更名为陕西理工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和从严治教,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取得了一大批高水平科研成果,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社会影响逐渐扩大,形成了“扎根秦巴,服务区域”的办学特色。

为推进依法治校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陕西理工大学;英文名称为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为SNUT。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1号。现有南校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1号)和北校区(位于陕西省汉中市勉县褒城镇),官方网址为http://www.snut.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条 学校校训是明德、砺志、博学、笃行。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为奋斗目标。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成人继续教育等其他形式的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推行学分制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学校对达到人才培养标准的毕业生,依照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习(培训)证明,授予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中国共产党陕西理工大学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理工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指示、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立德树人,维护校园稳定和谐,依靠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的人选、岗位编制、职称改革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负责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监督等,负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养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八)领导政治思想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九)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及社团;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十一)负责需要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校党委会议主要对党的建设、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校党委会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节校长

第二十三条 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根据有关规定任命。校长是学校行政工作负责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向校长报告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和校党委决议,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学校党委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对教师和学生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七)拟订学校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校各行政组织、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在学院和校属有关单位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陕西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统筹行使对全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决定学位的授予或撤销,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以学术人员为主体,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基层单位公开推荐、遴选和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或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由校党委会审定,委员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风建设与学术仲裁等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依据《陕西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确定职责分工并履行职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基层分委员会。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等研究机构,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成立学术委员会并履行其职能。

第五节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办学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代表、知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外部联系等工作,是学校与社会合作的纽带。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长由学校提名,其他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节学院及教学辅助单位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院和教学辅助单位,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学院等教学单位设置或调整对其授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职责是: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教学运行与管理、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归属学院管理的各类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负责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第三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对学院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管理的基本决策形式。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组成。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一致后提交会议研究。会议根据议题及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召开,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管理,学院教代会的具体实施按照学校教代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依其规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四十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信息中心、学报编辑部等教学辅助单位,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法规及双方协议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七节党政职能部门与其他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调整党政职能部门,授权其履行管理、服务职能,设置专门委员会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由全校工会会员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的工作,组织、引领、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参与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团体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学校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途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陕西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选任制、委任制等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

(四)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根据贡献享受福利待遇,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评价、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非事业编制人员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优秀人才。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受理领导小组,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与学校管理或开展活动;

(五)公平获得评价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照规定获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的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履行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等良好品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受理领导小组,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关怀、资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与政府及社会有关机构共同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陕西理工大学及前身院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由陕西理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地方社会团体。学校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引导和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按照地域、行业等成立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会的指导。

第八章 经费 资产 财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由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的财产等,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保证学校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科学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实施现代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审计监督机制,维护学校财经秩序。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四条 校徽标识整体为圆形。内圆主题图形由汉江抽象图形和“陕西理工”汉语拼音字母“SXLG”融合而成,突出了学校的文化地域特征;内圆的外圈有齿轮和书本形象围合而成,体现学校教师教育和工程教育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特色。外层正上、下方分别为毛体“陕西理工大学”和英文校名。校徽采用红色、灰色和黑色搭配,色彩鲜明,富有活力和现代感。整体线条流畅,造型优美,具有很强的识别度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徽章为题有标准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分白底红字、红底白字两种。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图案由校徽、中英文校名组成。校旗主旗底色为红色(色值C:0,M:100,Y:100;K:0),图案为白色(色值C:0,M:0,Y:0;K:0)。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携手共进向明天》。

第七十七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六月十六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布。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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