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公共性收益使用规定(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441条)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民法典关于公共性收益使用规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关于公共性收益使用规定(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441条)

民法典关于公共性收益使用规定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们一般把本法第440条的前三项统称为有价证券。

这些权利大多数情况是一张纸(权利凭证),所以在权利设立时也不存在实物交割的问题;也有些情况没有那张纸,权利只是体现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

有那张纸的交付纸,没有那张纸的去登记机关做个质押登记。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58条、59条有一些规定,其中58条说汇票出质的,①在背书中要写“质押”字样,②原权利人签字,③交付给现在的质权人,自交付之日权利人享有质权。

这里大概介绍一下什么是背书,在票据的背面有一些空白的格子,里面分别写着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在需要流通时,现在的权利人将自己的大名和日期写在背书人一栏,然后写上下一个权利人(被背书人)的大名,并交付给对方。

其中59条说的是,仓单出质的,除了像汇票中的①②③还有一项是保管人也要签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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