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宣传宪法修正案(国家宪法日专稿)

检察院宣传宪法修正案(国家宪法日专稿)(1)

12.4国家宪法日

检察院宣传宪法修正案(国家宪法日专稿)(2)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检察院宣传宪法修正案(国家宪法日专稿)(3)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为12月4日。2018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要求我们要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自觉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执行宪法。

检察院宣传宪法修正案(国家宪法日专稿)(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

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还包括: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检察院宣传宪法修正案(国家宪法日专稿)(5)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必须模范遵守和执行宪法,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切实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学习宪法 尊崇宪法

遵守宪法 维护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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