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对农民有什么影响(农民要注意小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但需做好相关的安置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征地的补偿由以下几项构成: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此外,按照有关的政策性文件要求,还需对被征地农民做好社保安置。

土地征收,须严格按照征收程序进行。然而,实际中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形,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某个项目的建设,需要占用农民土地,如按正常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代价高昂,而且有些老百姓抗拒征收,更是会拖延征收的进展,于是便有了“以租代征”的诞生。

以租代征对农民有什么影响(农民要注意小心)(1)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以租代征”在各地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形式。

案例:

王某某等31户系河南省南乐县谷金楼乡中平邑村的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承包地,用于耕种。2017年,因“南乐县城区及大外环绿化景观提升项目(平邑段)”,王某某等人的承包地被南乐县谷金楼乡人民政府所占。

谷金楼乡人民政府在初始以“租地”的名义谋取王某某等人的承包地,想与王某某等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实际上只给予少量租金及青苗补偿费,租赁合同期限暂定20年。在许多村民不同意与之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形下,谷金楼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27日开始在王某某等人的承包土地上施工开挖,11月初开始在被占土地周围设置围挡,强占土地。王某某等人不服,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乡政府返还土地。

本案经过代理律师综合全面分析,谷金楼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租代征”违法行为。“南乐县城区及大外环绿化景观提升项目(平邑段)”是一个环保水系项目,有民间资本介入。该项目一旦建成,所占土地根本无法复原。乡政府以租赁的名义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规避征收,逃避法定义务,该行为严重损害被占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以租代征”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上述法条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从而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任何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当然无效的行为或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

“以租代征”违背了相关的政策性文件

因“以租代征”违法行为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出现,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文),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租代征”侵害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经营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的自主经营、流转、收益的权利,以上述案件为例,谷金楼乡人民政府以租赁土地的名义占用村民承包地,在被占土地周围设围挡、施工开挖,导致村民无法在自家承包地上进行自主耕种,更谈不上对自家承包地进行自主经营、流转和收益,故谷金楼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对村民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已严重侵害了村民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遭受“以租代征”要如何维权?

农民朋友们若遭受“以租代征”,可以参照下列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已经与政府部门签订了所谓的土地租赁合同,也不要担心,因该合同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可以向人民起诉确认该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后,要求政府部门返还土地。若被政府部门强行占地,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返还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故依此规定,政府部门“以租代征”强占土地,因侵害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以租代征”占用土地行为属于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侵权是指我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以本案为例,谷金楼乡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利用职权强行占用村民的承包地,致使村民无法在自家承包地上正常经营、收益,对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实质性损害,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故乡政府的行为事实上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侵权,《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就是为此而设立的,行政侵权当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农民朋友遭遇“以租代征”行政侵权,切勿麻木不仁,应明智地、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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