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荣耀嗨氏违约金多少(跳槽违约案审结)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直播圈内跳槽、猎挖的消息从未中断过。日前,知名主播嗨氏(原名:江海涛)与前东家虎牙直播之间的跳槽纠纷案二审结果公布。二审法院驳回了嗨氏的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这一判决结果,嗨氏需要向虎牙直播支付4900万元的巨额违约费。

主播跳槽后被诉数千万违约金,此前合约中含排他条款

嗨氏是国内游戏直播界的头部主播,也被誉为“王者荣耀一哥”,他有超过450万的微博粉丝,现直播间的订阅人数超过600万。

王者荣耀嗨氏违约金多少(跳槽违约案审结)(1)

嗨氏直播画面截图。

2016年9月,嗨氏作为甲方与华多公司、爱拍公司签订了《主播三方合作协议》,并约定甲方同意将虎牙直播作为游戏直播及视频解说的独家平台,并在此之后开始了与虎牙直播的合作。2017年1月,虎牙公司作为甲方、嗨氏作为乙方与作为丙方的关谷公司签订了《虎牙主播服务合作协议(预付)》。2017年2月,虎牙直播再次与嗨氏签订了《直播服务补充协议》。

2017年8月,嗨氏单方面宣布与虎牙直播解除合约并将在斗鱼直播平台开播。随后,虎牙直播发表了一篇关于嗨氏违约的声明和一封律师函,称平台将对其强行违约的行为采用法律手段,追究到底。

值得一提的是,嗨氏此前与虎牙直播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了排他条款,即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内,不得在与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关系的现有及未来的网络直播平台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参与直播。

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乙方违反排他条款的约定,在甲方以外的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及解说,则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在甲方平台已经获得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费用、道具分成、广告收入等),并要求乙方赔偿2400万元人民币或乙方在甲方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针对嗨氏的跳槽行为,虎牙直播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嗨氏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900万元。

庭审焦点:违约金是否过高?

一审法院认为,虎牙公司与嗨氏先后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均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嗨氏利用虎牙直播平台的知名度、客户资源,以及带宽、技术、推广资源,成为国内游戏行业最具知名度的游戏主播之一后,本应继续严格履行合同,但是却在未通知原平台的情况下,故意违反约定,到与虎牙直播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者荣耀嗨氏违约金多少(跳槽违约案审结)(2)

嗨氏宣布换平台后,虎牙曾发布违约声明。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嗨氏应向虎牙直播支付违约金4900万元,驳回了虎牙直播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曾就违约金是否过高这一问题展开讨论。法院认为,互联网企业以“用户为王”、“流量为王”,用户数量与流量,是关系互联网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问题。游戏主播在合同期内故意到有竞争关系的平台进行长期直播的违约行为,不仅使原平台付出的推广、服务资源化为泡影,更严重的是会造成原平台用户流失。

虎牙直播作为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欢聚时代”旗下的直播平台,其用户亦有估值,其单用户估值为201.23元/户。另据虎牙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嗨氏首次开播人气190万人,有理由相信,嗨氏首次开播的人气主要来源于虎牙直播平台,即使190万人的中十分之一作为活跃用户流失,给虎牙公司造成的损失也达数千万元。上述违约金的约定,根据嗨氏根本违约会造成的基础用户、活跃用户以及用户注意力的流失情况综合考虑,约定合理,符合互联网企业的特点及实际情况。

除上述损失外,嗨氏的违约行为,还会造成虎牙公司的预期分成收益无法实现,推广、技术支持化为乌有。此外,嗨氏的违约行为还造成了其他直播平台与虎牙直播的不正当竞争,从长远来看将对直播平台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产生恶劣影响。

王者荣耀嗨氏违约金多少(跳槽违约案审结)(3)

嗨氏直播画面截图。

嗨氏随后提出上诉,并在上诉时提出,虎牙直播与自己签订《虎牙主播服务协议(预付)》后,未能适当履行义务,导致其无法在虎牙直播上正常进行直播。实质上是虎牙直播违约在先,并属根本违约,自己是迫不得已离开虎牙直播,不构成恶意违约。

二审法院认为,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虎牙直播在合同签订之后,依约为嗨氏提供了直播平台、用户资源、网络直播及解说所需要的必要的技术支持等,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嗨氏称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的违约金过高,但其在本案诉讼发生之间并无对该合同条款效力提出质疑,可见其认可该违约条款效力。

综上,二审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嗨氏“王者荣耀第一人”的地位和价值、虎牙直播的投入以及因嗨氏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等角度分析支持了虎牙直播有关490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嗨氏上诉没有提交有效的理据论证4900万元违约金过高,该上诉理由法院予以驳回。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