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有什么工具(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导读:必须记载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金额;收款人;汇款人;汇入地点/汇入行;汇出地点/汇出行;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汇款人/收款人开立了账户的写账号)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一 汇兑

一、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分类

信汇、电汇。单位、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一)签发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金额;收款人;汇款人;汇入地点/汇入行;汇出地点/汇出行;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汇款人/收款人开立了账户的写账号)

(二)受理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

户的证明。

二、程序

(一)托收

(二)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

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支付结算有什么工具(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1)

(三)停办托收

1.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2.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四)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

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 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考点

三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程序

(一)签发托收凭证

注意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

名称。  

(二)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三)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付款人(包括银行和单位)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但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拒绝证明(3日内)。

考点

四 国内信用证(2018 年变化)

一、概念及分类

(一)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二)我国信用证为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三)适用: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

(四)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五)分类

支付结算有什么工具(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2)

二、信用证业务当事人

(一)申请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服务接受方。

(二)受益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服务提供方。

(三)开证行: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四)通知行:应开证行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五)交单行: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

(六)转让行: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

(七)保兑行:开证行授权/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八)议付行: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可以不止一家)

三、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一)开证

1.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贸易合同。

2.受理开证:

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的担保。

3.开证:

(1)信开信用证:开证行加盖业务章寄送通知行。

(2)电开信用证:开证行以数据电文发送通知行。

(二)保兑

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之外作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协议的确定承诺。

(三)修改

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明确修

改内容。信用证受益人同意或拒绝接受修改的,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

(四)通知

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则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

(五)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六)议付

1.议付是指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

2.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3.信用证明示可议付,未被指定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银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

4.受益人请求议付。

5.议付行在受理议付申请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决定是否议付。

(七)索偿

1.议付行将注明付款提示的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及单据寄开证行/保兑行索偿资金。

2.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约定是否有追索权。

(八)寄单索款

(九)付款(5个营业日内)

(十)注销

开证行对信用证未支用的金额解除付款责任的行为。

1.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预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2.其他情况,须经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转让行、受益人协商同意,或受益人、保兑行(议付行、转让行)声明同意注销,并与开证行达成一致,方可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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