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二手轮毂定罪(河南轮毂案一审宣判)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于扬 李玉坤 通讯员 张振峰

销售二手轮毂定罪(河南轮毂案一审宣判)(1)

核心提示

7月29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河南鹿邑“轮毂案”在鹿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后宣判,尚某某等17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15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600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本案的大致经过是,鹿邑人尚哦某某、杨某阳等17人学会旧轮毂的翻新技术后,将二手轮毂翻新销售并被人举报,其中,不乏奔驰、宝马等著名品牌。央视曾以“涉案2.8亿,‘原厂原装’轮毂黑幕”为题,对该案进行了详细报道。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后来检方提起公诉时,将17名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已由最初抓捕时的“假冒注册商标”变更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对于网友关注的这一焦点,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在一审宣判后,采访了主审法官,揭开缘由。

法院查明,17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由被告人尚某某发起,尚某某、马某登、何某某共同出资50余万元,被告人尚某委出资30余万元,在鹿邑县涡北工业园区意尔道鞋业院内修建厂房加工翻新轮毂对外进行销售。

2017年7月26日,成立鹿邑兴宇汽车零部件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邑兴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马某磊;被告人尚某某、尚某委各占40%股份,被告人马某登占10%股份,被告人何某某占8%股份,何某占2%股份。鹿邑兴宇公司前期由尚某某负责经营,2018年以后由尚某委负责经营。被告人胡某远负责管理轮毂加工、翻新车间,并从事销售;被告人卓某勇、马某磊等技工进行加工、翻新。

尚某某、尚某委等人从山东、天津等废旧金属回收市场回收奔驰、宝马、保时捷等42个高端汽车品牌的废旧轮毂(部分来自“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中受损车辆拆解的已破坏的轮毂),运回鹿邑厂区,将上述已被消费者确定淘汰的废旧轮毂,挑选原厂车标保留相对完整的、能够翻新的,进行焊接、变形矫正、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

在生产时,他们特意安排工人不能破坏、损伤轮毂上原厂钢印车标,少部分配上轮毂盖或者中心车标,后分别运往郑州、武汉、杭州3个仓库。其中,郑州仓库由何某某负责,武汉仓库由马某登负责,杭州仓库由尚某委负责。

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通过淘宝、天猫等网店将翻新轮毂冒充原厂原装正品、新品销售,同时通过微信群以及汽配城同行拿货等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

法院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尚某某、尚某委伙同被告人马某登、何某某等人,销售翻新、拆车、全新、锻造等成品轮毂共计金额人民币2299.24万元。2018年1月至7月销售翻新轮毂5640个,共计金额人民币886.86万元。经鹿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鹿邑、郑州、武汉、杭州4地扣押的13340个成品轮毂价值人民币1359.42万元。

综上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尚某委等17人回收、翻新废旧汽车轮毂,并以原厂原装正品、新品销售,系以次充好,2018年生产、销售翻新轮毂价值886.86万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尚某某、尚某委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数额等情节,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尚某某、尚某委、马某登、何某某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600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尚某等6人依法适用缓刑,对扣押物品依法处理,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17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记者采访相关法官,揭开争议焦点

本案公诉时,起诉罪名与抓捕罪名有所变动,法院如何考虑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记者采访了鹿邑县人民法院有关法官。

据介绍,汽车轮毂是承受车辆自重及乘坐人重量、承受各种地形路况对车辆轮胎冲击力的重要部件,对车辆安全行驶有重大影响。即使翻新轮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约,也必须符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以次充好的行为。本案翻新轮毂来源于废旧轮毂,其中部分还来源于天津大爆炸受损车辆拆解的已破坏轮毂。尚某某、尚某委等人将已被消费者淘汰的废旧轮毂,进行焊接、变形矫正、打腻子、抛光、喷漆等,其焊接、变形矫正是修复行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废旧轮毂既存的断裂、变形、磨损、老化、甚至丧失使用性能等质量及安全隐患问题。而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是为了美化外观,不能提高废旧轮毂的质量,只能起到掩盖作用。

被告人保留原厂钢印车标不动、配上轮毂盖或者中心车标的行为,是为了混淆商品来源,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买的翻新轮毂是原厂新品或者与原厂新品有相同质量。此外,部分被告人、公司员工及消费者证实翻新轮毂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

其次,被告人存在以次充好的故意。尚某某、尚某委等人作为翻新轮毂的生产、销售者,应当告知消费者翻新轮毂的真实性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轮毂上标明系翻新产品,却故意在售卖翻新轮毂的网店宣传网页上标明“原厂原装”“正品”,在加工时特意保留原厂钢印车标。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原厂原装”“正品”往往理解为原厂新品,一般不会对翻新轮毂的质量产生怀疑。

被告人尚某某、尚某委等人正是利用消费者这一心理,误导意在购买正品、新品、名牌轮毂的消费者购买翻新轮毂。

因此,被告人尚某某、尚某委等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的规定,系“以次充好”。

那么,罪名为何更改?法官介绍说,这并不意味着17名被告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只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本案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重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故17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备受关注的如何认定涉案翻新轮毂系“以次充好”,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法官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这条司法解释所说的“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是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结合本案,认定翻新轮毂“以次充好”,不属于该解释所规定的“难以确定”的情形,不需鉴定。

理由是,从翻新轮毂来源上看,主要是从山东、天津等地回收的废旧轮毂,部分是天津大爆炸受损车辆拆解的破坏轮毂,收购价格非常低;从翻新流程来看,焊接、变形矫正、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等不能从根本上提高轮毂质量,而是掩盖原有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张静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