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第492条的作用(民法典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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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读:本条强调了“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规则。

《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举个例子:我们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规定,主张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以及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缴纳、精神抚慰金则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不一致,依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应当适用刑事法律。这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

另外,关于诉讼时效,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而《海商法》第260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遇到海上拖航合同纠纷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

民法典合同编第492条的作用(民法典第十一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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