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高级教练评审条件(甘肃省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甘肃省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建设高素质的体育教练员人才队伍,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体育高级教练评审条件(甘肃省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1)

  第二条 本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分为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2个专业类别。竞技体育适用于全省从事体育项目训练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群众体育适用于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州属单位)从事全民健身科学指导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

  申报竞技体育专业职称,应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完成训练理论和专项技能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申报群众体育专业职称,应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完成岗位培训,并取得体育行业公益性或职业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培训专业、级别以及从事专业需与申报专业、级别一致。

  第三条 本系列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3个层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体育教练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中级教练、初级教练。

  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教练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练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教练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教练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原二级教练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练对应十三级)。

  第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体育教练员系列做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高级教练、中级教练。本系列国家级教练职称,委托国家体育总局评审。

  第五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原二级、三级教练)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学全面考核后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六条 在体育教练一线工作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体育教练员系列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条件标准,可参加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评审。

  第七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备从事体育教练员工作的身心条件,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行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高级教练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

  竞技体育专业: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和方法开展体育训练教学竞赛等工作。

  群众体育专业:系统掌握群众体育锻炼比赛和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群众体育活动较高水平技能的传授、锻炼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群众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较为良好的成效。

  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项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执教总结等)。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

  竞技体育教练按照要求完成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

  群众体育教练按照要求获得体育行业公益性一级或职业性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指导或培养的运动员取得突出成绩。

  (二)本人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三)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要科研课题或工作任务,业绩较显著。

  (四)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和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中级教练满5年;具备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体育训练工作满20年,并任中级教练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成果、运动防护案例、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或基层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三名);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体育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颁布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三等奖(前2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体育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主持(前2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群众体育专业须同时具备(6)至(7)项中的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体育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竞技体育教练员。须达到以下业绩条件标准中3项,其中第(1)至(5)项必须具备1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业绩条件,第(6)至(14)款每条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1)主持(前2名)制订了体育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依据)。

  (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的;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3)专业运动队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2人次以上取得奥运会参赛资格;亚洲运动会以上级别赛事1人次前八名;全国运动会以上级别赛事1人次前三名;全国职业体育联赛以上级别赛事1人次第一名或3人次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赛事前三名;全国青年大奖赛总决赛以上级别赛事3人次第一名,或集体项目1次第一名;集体项目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等赛事。

  (4)各类体育学校培养1年以上向专业运动队输送9名及以上运动员、或越级输送5名及以上运动员,或向高等体育院校输送10名及以上学员,输送后7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1人代表国家参加亚洲运动会以上级别比赛;全国职业体育联赛以上级别赛事1人次前三名或3人次前八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八名;全国U系列赛事以上级别赛事2人次第一名或5人次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四名;1人获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或3人获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或6人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

  (5)各类体育运动训练机构培养1年以上向专业运动队输送4名及以上运动员、或向中专以上体育院校输送8名及以上学员,输送后7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全国职业体育联赛以上级别赛事2人次前八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八名;全国U系列赛事以上级别赛事1人次第一名或3人次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1人获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或2人获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或4人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

  (6)主持(前2名,下同)完成本专业省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7)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列入省部级计划下达的教学、科研、技术等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市厅级计划下达的上述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1项。

  (8)本人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获成果转化(须提供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

  (9)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列入省教学计划的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或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在全省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1篇以上。

  (10)培养指导至少2名体育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正式文件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或获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1)县(市、区)级以下(含县市区级)从事体育训练工作15年以上(以业务档案为据)并获本单位训练评估优秀或训练奖励1次。

  (1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

  (13) 担任省级以上本项目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3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体育类学术期刊总编、副总编、编委3年以上。

  (14)获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先进称号2次;或获市(州)直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的先进称号3次。

  2.群众体育教练员。须达到以下业绩条件标准中3项,其中第(1)至(5)项中至少具备1项,同时(6)至(7)项必须具备1项,各达到1条合并计算为1项业绩条件。超出部分可单独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8)至(16)项每条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1)主持(前2名)制订了体育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依据)。

  (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的,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3)长期从事全民健身或体育项目训练工作,向群众直接传授体育运动健身技能、带领群众开展科学健身活动、组织民间民传体育活动等累计10年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常年培训指导的参与健身群众累计达千人以上,业绩贡献突出,社会效益显著,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体育协会等专业机构评估确认,在地市或县域范围内全民健身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公认度。

  (4)在某项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为不低于200人开具运动健身处方(计划、方案等)1000人次以上,所指导人员体质状况得到显著改善,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体育协会等专业机构评估确认,本人在当地科学健身领域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公认度。

  (5)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能够承担国家或省、市的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受众人群的体质和运动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在组织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重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6)县(市、区)体育学校培养1年以上向专业运动队输送9名及以上运动员、或越级输送5名及以上运动员,或向高等体育院校输送10名及以上学员,输送后7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1人代表国家参加亚洲运动会以上级别比赛;5人代表我省参加全国职业体育联赛以上级别赛事;7人代表我省参加全国U系列赛事以上级别赛事;1人获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或3人获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或6人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

  (7)县(市、区)体育运动训练机构训练1年以上向中专以上体育院校输送8名及以上学员,输送后7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3人代表我省参加全国职业体育联赛以上级别赛事;5人代表我省参加全国U系列赛事以上级别赛事;1人获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或2人获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或4人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

  (8)主持(前2名,下同)完成本专业省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9)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列入省部级计划下达的教学、科研、技术等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市厅级计划下达的上述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1项。

  (10)本人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获成果转化(须提供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

  (11)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列入省教学计划的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或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在全省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1篇以上。

  (12)培养指导至少2名体育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正式文件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或获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3)县(市、区)级以下(含县市区级)从事体育训练工作15年以上(以业务档案为据)并获本单位训练评估优秀或训练奖励1次。

  (1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

  (15) 担任省级以上本项目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3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体育类学术期刊总编、副总编、编委3年以上。

  (16)获省直部门、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先进称号2次;或获市(州)直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的先进称号3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竞技体育第(1)至(5)项至少有1项;群众体育第(1)至(5)项至少1项且第(6)至(7)项至少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专业运动员取得奥运会冠军,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符合任职的品德能力标准,可不受其它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教练职称。

  第四章 中级教练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能力。

  竞技体育专业:具备系统、扎实的体育专业基础理论,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一定的专业训练方法和现代训练技术,并在训练中正确运用,具备完成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

  群众体育专业:掌握群众体育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熟知群众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能够承担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技术能力。

  竞技体育教练按照要求完成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

  群众体育教练按照要求获得体育行业公益性二级或职业性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人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二)完成体育部门或单位规定的训练教学工作量,胜任1门以上项目训练工作。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多年训练计划和年度训练计划。

  (三)具备向上一级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能力。

  (四)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初级教练满4年;具备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任初级教练满5年。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但需提供独立撰写的能够体现本专业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1篇。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并能借助字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表彰奖励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条件标准1项。

  2.参与完成省级体育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体育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

  (二)须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竞技体育教练员。以下业绩贡献条件第(1)至(4)项中至少具备1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5)至(10)项每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1)参与完成市厅级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1篇;或担任省级以上学术期刊责任编辑3年以上。

  (2)专业运动队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1人次取得奥运会参赛资格;全国青年运动会以上级别赛事2人次第一名或3人次前三名;全国U系列赛事以上级别赛事5人次前八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1人取得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或4人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

  (3)各类体育学校培养1年以上向专业运动队输送4名及以上运动员、或越级输送3名及以上运动员,或向中等以上体育院校(系)输送8名及以上学员,输送后7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全国U系列赛事以上级别赛事1人次前三名或3人次前八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全省运动会、全省锦标赛3人次第一名或6人次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三名;1人取得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或3人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或1人次打破全省青少年组记录。

  (4)各类体育运动训练机构培养1年以上向专业运动队输送3名及以上运动员,或向中等以上体育院校(系)输送6名及以上学员,输送后7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全国U系列赛事以上级别赛事2人次前八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全省U系列赛事以上级别赛事2人次第一名或3人次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1人取得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或2人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

  (5)胜任1门以上项目的训练教学,训练评估结果良好(以单位考核认定为据)。

  (6)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单位内交流1篇以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近学科专著、教材或文献汇编资料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以书中注明的撰稿人编写章节或字数为准。

  (7)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2次以上优秀等次。

  (8)作为第一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

  (9)作为定额内人员参与完成县(市、区)级以上科研成果、研究课题等项目1项。

  (10)获市(州)直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的先进称号2次。

  2.群众体育教练员。以下业绩条件第(1)至(5)项中至少具备1项,同时(6)至(7)项必须具备1项,各达到1条合并计算为1项条件。超出部分可单独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8)至(13)项每条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1)参与完成市厅级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1篇;或担任省级以上学术期刊责任编辑3年以上。

  (2)长期从事全民健身或体育项目训练工作,在基层全民健身站点向群众直接传授体育运动健身技能、带领群众开展科学健身活动、组织民间民族体育活动等累计5年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常年培训指导的参与健身群众累计达百人以上,业绩贡献较为突出,社会效益较为显著,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体育协会等专业机构评估确认,在当地全民健身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公认度。

  (3)在某项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为不低于100人开具运动健身处方(计划、方案等)300人次以上,所指导人员体质状况得到改善,获得单位和所指导人员的认可。

  (4)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一定成就,能够承担所在县的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受众人群的体质和运动能力得到增强,在组织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一定的效果和影响,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5)作为前2名负责训练2年及以上的人员,在全国性群众体育单项比赛中获亚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级群众体育单项比赛冠军(一等奖)3人(次);或负责训练1年及以上的人员,4人及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在省级各类群众体育项目竞赛中获得冠军(一等奖)3人次以上。

  (6)县(市、区)体育学校培养1年以上向专业运动队输送4名及以上运动员、或越级输送3名及以上运动员,或向中等以上体育院校(系)输送8名及以上学员,输送后7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2人代表我省参加全国U系列赛事以上级别赛事;全省运动会、全省锦标赛获得3人次前三名或5人次前六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三名;1人取得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或3人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或1人次打破全省青少年组记录。

  (7)县(市、区)各类体育运动训练机构培养1年以上向专业运动队输送3名及以上运动员,或向中等以上体育院校(系)输送6名及以上学员,输送后7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1人代表我省参加全国U系列赛事以上级别赛事,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全省U系列赛事以上级别赛事2人次前三名或3人次前六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1人取得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或2人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

  (8)胜任1门以上项目的训练教学,训练评估结果良好(以单位考核认定为据)。

  (9)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单位内交流1篇以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近学科专著、教材或文献汇编资料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以书中注明的撰稿人编写章节或字数为准。

  (10)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2次以上优秀等次。

  (1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

  (12)作为定额内人员参与完成县(市、区)级以上科研成果、研究课题等项目1项。

  (13)获市(州)直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的先进称号2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竞技体育第(1)至(4)项至少有1项;群众体育第(1)至(5)项至少1项且第(6)至(7)项至少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专业运动员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三名或取得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前二名,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符合任职的品德能力标准,可不受其它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中级教练员职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按本评价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在职称证书备注竞技体育或群众体育,竞技体育职称资格在全省范围有效,群众体育职称资格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鼓励县(市、区)业绩突出的人才申报竞技体育专业职称资格,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专业职称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全国性”指国家部委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三十八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帮扶基层经历:以现用人单位出具的意见为准。

  (四)国家级科技项目:按《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五)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六)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七)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八)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九)专利成果的认定以专利证书为准。

  第四十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一条 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是否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二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运动员获得的业绩成果赛事级别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

  (一)世界级比赛:奥运会、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少)年锦标赛。

  (二)洲际比赛:亚洲运动会、亚洲冬季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亚洲冠军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

  (三)全国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全国武术大会)、全国分站赛总决赛、全国大奖赛总决赛、全国职业体育联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全国青(少)年大奖赛总决赛、全国U系列赛事。

  (四)省级比赛:全省运动会、全省锦标赛、全省U系列赛事。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输送”是指:

  (一)市州向甘肃省省级运动训练单位、省市体育运动学校输送且正式办理入队手续的运动员;或与训练单位签订试训合同,并领取试训津贴,在试训期间代表我省参加全国各类比赛取得成绩的运动员。

  (二)向经省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协作关系的其他省、市、自治区体育运动训练单位、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高校交流或联合培养,并签订协议的运动员。

  (三)输送到国家队并在国家队训练时间累计一年以上的运动员。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所规定的竞赛成绩,主要指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适用于评价主管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主管教练应根据其在开展训练教学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认定,同一时期内,原则上1支运动队或1名运动员认定1名主管教练。教练、助理教练参与职称评审,其业绩要求应高于基本标准条件。从外省引进的教练员参与职称评审,主要视其来我省任教后取得的成绩,适当参考原所在省份取得的成绩。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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